办案手记

从死刑制度看中外法律文化差异

浏览量:时间:2019-10-29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也叫生命刑,它是历史上最古老、性质最严厉的刑罚。从古老状态到中世纪一直被任意的使用着,同时也受到各代统治者的青睐,成为他们维护权力的最高法宝。在前资本主义几千年的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人们并未对它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提出质疑。直到十六七世纪,一些学者如托马斯、莫尔、切查理、贝卡利亚等率先从理性和人性角度对死刑的存在发难以后,社会才开始真正的审视这一问题,形成轰轰烈烈的死刑存废之争论。现今世界上,已有为数不少的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还有的国家虽未废除但也对其进行了限制一或从法律上,或从实践上。废除死刑制度已成为全世界死刑政策的趋势。

一、死刑的起源及发展

    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最早的刑罚,早在自由刑和罚金刑应用前就已经产生了。在最早的原始社会里,违反规矩的人会被放逐。而这里的放逐也就意味着宣告他死刑。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是死刑的初始状态。而极端的血亲复仇或血族复仇是古代盛行于阿拉伯半岛的一种原始习俗。这种无规则、无限制的血族复仇习惯,作为一个氏族对其他氏族的侵犯行为所采取的报复和自卫方法,虽然不具有国家暴力的性质和法律的特征,但却天然地成为死刑的初始形态。

    在阶级和国家出现以后,这种复仇便由国家来执行。统治阶级对那些侵害自己王权或利益而应该被处死的人剥夺其生命,并将此行为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将其规定到刑法中去,死刑由此产生了。因此,死刑的产生除了本身的报应作用外还带有阶级社会的烙印,是以维护统治阶级专权为土壤的,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所以恩格斯说:“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

     中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自成中华法系。早在大禹时,即有“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与无期……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之记载。此一明刑慎杀、罪疑惟轻的思想对后世影响颇深夏朝始期,刑法较为轻缓,可以用罚金代替死刑。至殷商末期,封王无道,攘天下,虐百姓,其残酷令人不忍卒读,终至灭亡。西周统治者总结封王苛刑亡国的经验教训,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成就了西周中前期的成康之治。春秋时期,由于各国相继变法,死刑罪名进一步增加,死刑范围进一步扩大,死刑方法名目繁多。这种极端主义的死刑政策对秦影响甚大,使秦的法令以苛严著称,其死刑名目有些是法定刑,有些是法外滥刑。

二、我国现阶段死刑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和国家力倡并坚决贯彻“不废除死刑,但要少杀”的死刑政策。在1979年刑法典中,这一死刑政策得到了较好的体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在犯罪对象上进行了限制。在刑法典总则中,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并将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排除在死刑的适用对象之外。二是设定了死刑的救济制度。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严格限制了死刑的核准程序。针对罪该处死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确立了死缓制度。分子确立了死缓制度。三是分则条文对死刑罪名的规定十分慎重。死刑条文仅15个,涉及死刑的罪名只有28个。

  1979年刑法典颁布后不久,我国即进入改革开放的年代,随着经济、政治、文化各个领域逐渐发生变化,各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也日益猖撅,犯罪状况趋于恶化。单行刑法中关于死刑的规定日渐增多,死刑罪名所占比例不断扩大,单行刑法及其它法律通过其它途径扩大死刑适用。死刑的立法扩张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从1985年下半年开始,我国刑事犯罪活动再度猖撅,并持续呈直线上升趋势。

三、外国死刑制度现状

(一)众所周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2年6月,以判处死刑的程序,法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和专断权为理由,驳回了当时有关州判处死刑的判决。其理由为违反联邦宪法修正案第八条关于“不得处以非常残酷之刑罚”。

(二) 中世纪的英国,长期适用口耳曼人的习惯法,犯罪被认为是侵犯个人的行为。诺曼人入侵后,犯罪被看作是侵犯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体系混乱、任意解释的余地大,因此死刑被广泛采用。到资产阶级革命前夕,死刑的罪名已达270多种,执行方式也极其残酷。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国家的法律却没有发生变化,依然适用过去的法律和判例,原有的死刑制度也被继承下来。资本主义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矛盾的不断激化,为了压制这种矛盾,资产阶级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强化了死刑制度。19世纪中叶,判处死刑者占死亡人数的比率高于他杀者的比率。在18世纪的英格兰,死刑被视为有效的刑罚武器和阻止犯罪的首要手段,尤其是被视为防止犯罪激增的唯一有效手段。到了18世纪末,每年被判处死刑的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了10万分之_5。

(四)从刑事法规范层而看,日本对死刑采取了非常谨慎的态度。日本最高法院认为,法院可以选择适用死刑的场合只限于具有异口同声地同意选择死刑程度的情节极为恶劣的场合。在日本的现行法典中,仅有12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包含死刑。日本不但在死刑适用问题上采取了非常慎重的态度,在死刑执行的程序上也格外谨慎,日本每年仅有几人被执行死刑,1979一1984年平均每年间执行1件死少哄1984 -1988年4年间执行了9件死开」。进入21世纪,由于发生了东京地铁沙林毒气案、秋叶原无差别杀人事件等手段残忍、民愤巨大的案件,日本对于死刑的执行数量有所增加2001一2008年R年间执行死刑的人数为34个。

四、关于死刑存废的中外学说

    在中国其一学说是认为报应正义没有死刑也能够实现。邱兴隆教授从等害角度和现实角度进行分析后认为,报应正义的核心就是重罪重刑、轻罪轻刑,“重”、“轻”都只是抽象的标准,而非具体的、绝对的相同。故此,“报应正义仅仅要求重罪重刑、轻罪轻刑,而并不要求非得有死刑”。

    其二是直接否定报应正义。一些学者从否定复仇这一本能出发,来否定报应正义。有学者认为,“至于用死刑来满足民众的报复心,则无论如何都不能说它符合文明时代人类的理性”

    其三是有学者认为国家根本就没有死刑权。他们从社会契约论出发来批判死刑的,认为国家没有死刑权。但该观点只是重述贝卡利亚等人的观点,论证力并不强。另有学者严加批判社会契约论,提出了一种“社会强迫论”,并以此为基础来否定国家的死刑权。“就加入社会并接受社会规则而言,社会是一个强权者和主动者。同时,在其后的社会化过程中个人也是被动的,生物人的人格被强化为社会人的人格态度。”卫正是由于个人与社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而社会是强迫个人加入其中的,故社会对个人就没有惩罚权,当然就更没有杀人权。

    数据显示,日本是如今在死刑存废问题上争论最激烈的国家之一。细数日本史,自古以来就有死刑的存在,但在奈良时代有宽减刑罚化的倾向。进入明治时期,近代法制建设的进程十分迅速:1881年植木枝盛公开主张死刑废止论;1907年制定的刑法废除对皇室犯罪的死刑,特别刑法中的死刑规定也废除了一部分,但死刑仍然是保留下来了。相较之下,西德及意大利是反省其在战前、战争中对于死刑过度的适用而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日本就出现了死刑废止论。

  在日本刑法学界,曾有一段时间,要求立即废止死刑的呼声很高,包括团藤重光在内的一些著名学者也纷纷摇旗呐喊,但奥姆真理教部分成员实施的大量杀人案件发生后,由于治安形势出现恶化的势头,加上社会舆论反对废止死刑,因而“死刑废止时机尚早论”成为目前口本刑法学界的多数说。正如上论,在日本的死刑存废之争中,死刑废止论尚属异论。但一个世纪以来,死刑废止论的阵地在不断扩大,其主张亦口益有力:这也是事实。尤其是在二战之后,死刑废止论已经形成了足以与存在论抗衡的规模。至今,死刑存废问题仍是日本理论与实务界争论不下的问题。

在美国,影响死刑的因素有很多,其中,报应刑观念与人权价值观是两种深层次的、持久的、冲突性的异质意识,前者强调怨恨表达,后者则指向宽容。这两个相互冲突的基本观念,从相反相成的两个角度体现了关国死刑与文化心理之间的关系。美国有关死刑的法律在1970年代中期得到重大修订。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就几宗死刑案件做出裁决说,当时的判决程序过于武断,构成“残酷和异常的惩罚”,从而违反宪法。这项裁决使美国一度暂停使用死刑。

三十多个州随后修改了有关死刑的法律。一些州规定,对可能被判死刑的被告的审判分成两个阶段进行,首先由陪审团裁决其是否有罪,如果罪名成立,接下来再进入量刑阶段,在考虑可能加重或减缓犯罪情节的各种因素之后,最后裁决是否宣判死刑。这种分两步的程序得到了美国最高法院的维持。美国最高法院在1976年裁决说,死刑本身并不违反宪法,但是审判程序必须有严格的标准。在这以后,死刑在美国重新恢复。

五、中外法律文化差异

从我国绵延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和死刑观念方面来看。欧洲很早就存在尊重任何人的尊严和价值的人道思想,形成了受“天赋人权”、“个人本位”思想影响下的法律文化,导致了一般民众的死刑报应观和威慑观的转变,这样死刑的废除就比较容易得到主流社会的认知,认为生命不可轻易剥夺。而在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却是另一番景象。在中国,儒家、道家、墨家、法家等思想深刻地影响着死刑观念的形成。中国两千多年来有着重刑主义的传统,在《商君书·赏刑》中有“禁奸过,莫如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主张用严刑峻法来统治百姓、治理国家。另外,儒家虽然有“仁”的思想,但是这种人道思想并不是以尊重个人的价值作为出发点。儒家是主张用礼义道德去规范人,强调礼义道德的至高无上性,而不是以人为中心。正是因为这些思想,使得我国传统文化观念是强调整体木位而不是个人本位的,国家本位、家族本位给个人套上了重重枷锁,把个体当作手段,摧残个人、约束个人来维护国家和家族的利益,在这种环境下,个人权利从未受到过重视。正是因为我们自古缺乏这种人道思想、人道主义,所以在我国废除死刑尚缺乏应有的观念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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