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案例简评

浏览量:时间:2019-08-29

案例简评

案例:甲租用了某房屋,准备组织他人卖淫,乙受甲的指使从外地招募、运送了若干人员,但在被招募、运送的人员还没有开始从事卖淫活动(甲还没有着手实行组织卖淫行为)时,甲、乙即被抓获。

问:甲、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简评:甲成立组织卖淫罪(犯罪预备)、乙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犯罪既遂)。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以客观上存在已经组织、正在组织或者将要组织卖淫的人为前提。但由于协助组织卖淫罪不是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而是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又由于该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故乙的行为依然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既遂。甲的行为虽然只是组织卖淫罪的预备行为,但同时也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教唆犯。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高级律师梁克秀又为一诈骗罪犯罪嫌疑人成功取保候审

下一篇:从51.21克到20.51克,购毒数量与贩毒数量不应重复计算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