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浏览量:时间:2019-05-31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实践中,经常遇到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竞合的问题,笔者正在办理一起招摇撞骗案,便将办案中整理的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相关问题简单整理。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犯罪手段都存在虚构的内容,其主观故意中都有欺骗的内容。从犯罪构成上看,两罪的区别主要有:

一、侵害的客体不同
招摇撞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为简单客体。也就是说,除了诈骗罪的财产利益之外,招摇撞骗罪还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

二、犯罪手段不同
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其虚构的内容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诈骗罪采取何种手段虚构并没有限制,行为人只要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就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手段的要件。

三、主观故意方面的不同
招摇撞骗罪主观故意是为谋求某种利益,既可能是为骗取财物,也可以是为谋取其他利益,而诈骗罪则只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四、入罪标准
招摇撞骗罪是行为犯,以其行为的多次性以及重大影响为入罪需要考虑的内容,而诈骗罪则要求诈骗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除了犯罪构成方面的区别之外,对于罪名的适用,实践中也有所区别。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明确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就是说当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出现竞合时,招摇撞骗罪作为特别法优先于诈骗罪适用。但是,当诈骗金额达到特别巨大标准时,如果继续适用招摇撞骗罪,则会出现量刑失衡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3月1日,法释【2011】7号)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依据此规定,当诈骗金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时,应当适用诈骗罪的规定。实际上,对于同时符合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构成的犯罪行为,也可以从想象竞合角度予以分析。对于想象竞合犯,适用罪名时,从一重论处。当诈骗金额达到特别巨大时,适用诈骗罪。当诈骗金额未达到特别巨大标准时,适用招摇撞骗罪,在量刑时除了参考与诈骗罪相当的主刑以外,还可以适用附加刑,也符合从一重论处的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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