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所有说未保法是恶法的,来战吧!

浏览量:时间:2018-11-26

作者:丁大龙

21日,一段“陕西神木15岁少女被数名同龄人强迫卖淫后被殴打致死”的消息引发关注。

消息中涉事少女家属告诉新京报记者,女儿刘雨(化名)确实于9月出走后至今未归。11月20日,警方曾通知他们去辨认尸体。

23日,神木市公安局一民警答复家长疑问时称,网上流传信息真实,受害人刘雨生前遭受过殴打,目前死亡时间及原因仍在调查。 

(引自凤凰网《陕西15岁少女疑被同龄人强迫卖淫后遇害》)

每次看到这样的新闻都让人感觉很痛心,作为法律工作者,还是先来分析一下案件可能的走向吧。本回答分析全部基于目前能够看到的媒体报道,具体案件通报还没有发布,届时以实际发布的权威通报为准。
依据刑法规定: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嫌疑人实施了多个犯罪行为,从目前的媒体报道来看,应该由强迫卖淫罪、故意伤害罪。
强迫卖淫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第六条强迫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三人以上的;  (三)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四)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强迫未成年人卖淫达到三人以上才属于情节严重,因此本案强迫卖淫罪应该在五到十年之间从重处罚。
除强迫卖淫罪之外,本案还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况,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数罪并罚在两罪单个最高刑期以上、数罪刑期之和以下从重处罚。本案中这样两个罪名并罚,没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最高刑为死刑的话,最低刑在十年以上。
目前我能想到的犯罪嫌疑人中个别人可能会具备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有:未成年、从犯。如果具备这两个量刑情节的法律表述都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不过按照这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只具有一个情节的话,可能只会从轻而不会给减轻处罚。
案件分析结束之后,再来讲一个我讲过很多次但仍有必要不断去讲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不是恶法!不是恶法!不是恶法!
我不知道为什么,每次出现这样的刑事案件之后,到最后很多人就莫名其妙把矛头对准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不知道所谓的未成年人渣保护法这个称谓从什么时候被喊起来的,说这个话的人,你看过未保法吗?来来来,看一下再说话好不好:
第四条确定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四大原则;
第五条明确了“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倡导爱护婴幼儿、女童与男童地位平等不受歧视。
第九条明确儿童的受教育权,确保家庭及社会保障每一个儿童都有得到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禁止童婚。
第十四条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第十五条不得体罚侮辱学生人格尊严。
第十六条,学校房屋设施等要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
第二十二条,博物馆、动物园。文化馆、体育场等对未成年人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营业性舞厅、酒吧、网吧等禁止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八条禁止招用童工。
第二十九条,民政部门对流浪乞讨的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要提供救助和保护。
第三十条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 第三十四条要对幼儿设立疫苗接种制度。
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要对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
这些都没有人看到吗?只看到未成年人犯罪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然后就一个个跳出来喊着未保法是恶法?尤其是女性未成年人,如果没有未保法的宣传推广,八九十年代得有多少被流产、被丢弃的?得有多少还没成年就被爸妈几万块彩礼给卖了?得有多少小孩在网吧里、酒馆里受到熏染?
首先,关于刑事责任年龄设定在十四岁的问题,且不说这样设定对不对,即使不对也是刑法问题,而不是未保法的问题。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之前有一篇文章,十四岁以下杀人都不犯法,这到底是为什么?愿意看的可以看一下。
其次,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问题,刑事法律的基本作用是惩治犯罪、保障人权。这两者是有机统一不可偏废的。对于特殊群体在立法上给予特殊保护是理所当然的。就在咱们国家刑法中,对怀孕的妇女、七十五岁以上老人、盲人、又聋又哑的人、患有精神疾病的人都是从轻减轻处罚的,为什么就揪住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口诛笔伐?
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罚是与成年罪犯相比较而言的,在犯罪行为的普遍性、危害性、严谨性方面,未成年人犯罪比成年人差远了,你们看到那么多未成年人犯下的极端案件,但你不知道的是成年人犯下的更加极端更加恶劣。同样的犯罪行为对成年罪犯和未成年罪犯区别对待并无不妥。
在犯罪后的可改造性方面,未成年人明显比成年人好很多。在心智没有成熟的阶段,适当的教育改造,在未成年人身上的效果比在成年人身上好得多得多。如果所有未成年人犯罪都与成年人犯罪一样对待,这不是严厉,只是懒而已。能改造能挽救的就眼睁睁看着他们在监狱里交叉感染,不给挽救的机会?
还有些人讲的话就是愚蠢到可怜了:犯罪的未成年人人权要保护,受害的未成年人的人权谁来保护?
刑法都没有翻过吗?谁说法律没有对受害的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保护?
十四岁以下女孩只要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单立猥亵儿童罪,对十四岁以下儿童不违背其意志猥亵也构成威胁罪;所有的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里,只要牵涉到未成年人的一律从重甚至加重处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从重处罚;单立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单立雇用童工罪;虐待罪;遗弃罪;组织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除以上规定之外,所有犯罪中,凡是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在评价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时必然从重评价。
我不知道法律要怎么做才是在保护未成年人,难道你们所谓的保护受害人是要求法律避免一切未成年人受害吗?难道只要有未成年人受害,未保法和刑法就是没有保护受害未成年人吗,就是恶法吗?
那每天那么多人被车撞死,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没有保护死者,也是恶法;每天那么多人在合同中违约,合同法也没有保护守约方,也是恶法;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也没有保护劳动者,也是恶法;蠢不蠢?
法律永远不可能阻止犯罪的发生,是不是只要有犯罪发生,刑法就不要了?只要有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未保法就不要了?讲理吗?
刑法和未保法只能尽可能对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保护,但绝对做不到让所有的未成年人都免受侵害。你们都不想想如果没有这些法律的特殊保护,会有更多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啊!
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大多数成文法国家都定在十四周岁,甚至高于十四周岁,当然这个年龄划在哪里可以探讨。也许以后可以通过立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个没有问题。
但是,所有说未保法是恶法的,有一个算一个,没错,有一个算一个,不是蠢就是蠢。
 
(作者简介:丁大龙律师,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执业律师,安徽大学刑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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