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实务区分

浏览量:时间:2018-10-27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实务区分

 

    欺骗与胁迫的犯罪行为在刑法罪名上的区分主要表现为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分,通常来讲,敲诈勒索罪以胁迫为实行行为,诈骗罪以欺骗为实行行为。对于欺骗并胁迫而索取财物的行为,孤立而直接地判断该行为是欺骗行为还是胁迫行为是相当困难的。

    实务中经常发生一些欺骗手段与胁迫手段难舍难分的案例。例如在一些案件中,索财行为的法律依据是行为人虚构出来的,而行为人为了获取财产,通常也会实施一定的胁迫,这也就造成了确认具体罪名的模棱两可。换言之,这一索财行为通常同时具有欺骗行为和胁迫行为的双重属性,因此便存在着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之争。

    经初步检索相关案例,涉及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同时具有欺骗和胁迫手段,公诉机关公诉罪名与人民法院判决罪名不一致的案例有84个,其中既有公诉罪名为诈骗罪,判决罪名为敲诈勒索罪的案例,也有公诉罪名为敲诈勒索罪,判决罪名为诈骗罪的案例。

    公诉罪名与判决罪名的不一致足以说明实务中采取“欺骗并胁迫”的犯罪手段的这类案件的定性是有一定争议的。笔者从这些案例中,选取部分犯罪手法类似的案例展示分析,从中或可窥见实务中是如何定性“欺骗并胁迫”的索财行为的。

    通过对检索案例的进一步分析,实务中对“欺骗并胁迫”的索财行为的认定可窥一斑,即在欺骗与胁迫行为并存的情况下,判断实行行为的性质,借助的是被害人对实行行为的心理反馈。当犯罪手段中既有欺诈行为又有胁迫行为时,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是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则判定胁迫的作用大于欺骗,宜定敲诈勒索罪;若无证据证实被害人是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的,则判定欺骗的作用大于胁迫,宜定诈骗罪。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猥亵幼儿案件的证据特点和审查判断证据应注意的问题

下一篇:重庆万州轿车司机的罪与刑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