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砍杀花臂者将赢得道义,输掉法律

浏览量:时间:2018-08-31

前言:笔者是一个坚定的法秩序说维护者,认为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上,才能尽可能地追求自由和公正。很多情况下,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有效运行,使之能够在符合一般人心理预期的状态下运转,法律不得不牺牲对公正价值的追求,去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或者说,法律的根本价值就在于维护社会最基本的秩序。

        

 

砍杀花臂事件(案件概要:2018年8月27日晚21时许,被害人刘某“花臂”与行为人于某“砍杀花臂者”因行车问题产生冲突,后花臂从车上掏出砍刀对于某进行伤害,在冲突发生的过程中花臂的砍刀脱落,于是于某捡起砍刀转而对花臂进行砍杀,后将花臂砍死。)一出,社会各界舆论哗然。一时间关于人们究竟能不能自行防卫、防卫的手段和限度究竟该如何把握的大讨论便不绝于耳。网络媒体视频中显示,起初行为人于某和花臂只是因行车问题产生了争议,花臂车上分别下来一男一女与于某进行沟通,其中该女性始终保持克制,希望化解此次争议,男性反而显得气势汹汹,对于某不依不饶,但是未有过分的举动。后坐在宝马车里的花臂从车上下来径直走向于某,并对于某进行推搡和殴打,双方纠缠一会儿花臂回车里拿了一把砍刀对于某进行砍打,于某始终在自我防守。砍打的过程中花臂的砍刀脱落,于某见状便捡起砍刀,反手对花臂进行砍打,前几刀于某将花臂砍倒在地,花臂起身后于某继续对花臂进行追砍,并一直追打至视频监控区域之外的地方。后来花臂经抢救无效死亡。

             

许多人认为于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属无限防卫的范畴,根据《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于某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这有一定的合理性,也符合大多数人的看法。但是笔者认为,这仅仅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在当下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接下来于某能否得到最好的法律结果(包括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和法院无罪判决),笔者不持乐观态度。

 

首先,根据有限的资料和信息,不难发现案发当时确实是花臂主动挑衅在先,并持刀对于某进行砍打的,并且案发当时花臂一方人数较多,花臂本人刺有纹身,并在饮酒的情况下对于某进行砍打,此时此刻于某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在花臂对于某进行砍打之时于某可以进行无限防卫。因及时还击花臂的砍打行为而致花臂重伤或死亡的,也不构成防卫过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关键是,于某捡起地上的砍刀对花臂进行第一轮防卫行为时,花臂已经被砍倒在地,此时于某完全可以持刀与花臂相持,不必有进一步举动。后花臂起身往宝马车方向逃跑的过程中,因不排除花臂回车里拿其他凶器的可能,此时于某也可以进一步进行一般正当防卫,以消除花臂对其反击的可能。但令人遗憾的是,于某一直追砍花臂至监控摄像头之外,据相关图片显示,花臂被砍部位从头部、颈部,直至腰腹部,刀数较多,其中腹部被砍至大肠外泄。此时,我想这已经远超出正当防卫的范畴,而属防卫过当了。因此,从案件事实来看,完全可以认定于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并根据致命伤的形成时间节点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也不是不可能。

              

 

其次,为什么于某的行为极可能会定罪,而小概率无罪,这也是与我国长期的法律实践以及当下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之间密不可分的。原因在于,我国法律从根本上是不鼓励以暴制暴、争锋斗狠的,法律的逻辑是提倡平和、宽容和理性,排斥冲动、暴力和激情。法律针对不法侵害行为给予被加害人防卫的权利,也是意在使防卫人对加害行为进行控制性防卫,而绝不是鼓励人们对加害行为进一步实施反加害。由此,法律规定针对一个侵害行为实行的防卫措施不得超出必要限度,在客观上因防卫行为产生重大后果涉嫌犯罪的,要交由专业性、公正性极强的司法人员来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限,这对司法人员来说都绝非易事,对一般的人民群众就更不用说了。因为对具体的“行凶”“限度”等概念进行判断的主观性较强,每个人的理解都不一样,所以把握起来容易出现偏差。任意降低正当防卫的判断标准,给一般人更宽泛的空间实施自我防卫,将带来不可控制的风险,产生不必要的损害后果。对于正当防卫,尤其是无限防卫的判断标准必须严格,不能轻易降低,否则便等于变相鼓励人们以暴制暴,这在我国当前的法治进程下,未必是一件好事。倒不是说我不相信本国国民的自主判断能力,而是事实上确实如此。有一个笑话讲的很好,同样是在公交车上,日本人被对方踩了一脚,会对对方鞠个躬,然后说:抱歉我站到了您需要站的位置。同样的情况在中国的乘客之间,一般情况下会要求对方道歉,碰到脾气好的会忍忍算了,碰到脾气不好的和对方吵起来,当时给他一把枪他都敢嘣的,大有人在。笑话可能夸张了一些,但说的是这个道理。

 

再次,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该如何处罚,这涉及到刑罚功能的发挥问题。刑罚的功能在于犯罪预防,犯罪预防又分为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说的简单直白点就是,针对犯罪人施加刑罚,预防其本人不再犯罪的功能叫特殊预防,通过对犯罪人施加刑罚告诉除了他之外的所有人这种行为不能做的功能叫一般预防。说实在的,这个案件中于某本人的特殊预防必要性极小,于某涉及这个案件实在是因为运气太差。但之所以认为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于某采取的防卫行为存在动用刑罚进行一般预防的必要。同前所述,如果法律降低防卫标准,将给人口基数庞大、人员构成混杂、公权力救济资源有限的中国带来更多不确定的风险,也不符合法益平衡的要求。换句话说,一类犯罪行为的放纵,是以换来更多不确定犯罪行为为代价的。或许有人会说了,我们难道从法律上就没有很好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了吗?不能既大胆放心地认定正当防卫,同时又做到让民众不滥用自我救济吗?我的看法是,首先要更正自己的这一想法,要明白法律不是万能的,看起来公正的法律实施起来不一定能发挥应有的效果。在赤裸裸的现实面前,法律至多是解决问题的n多种方式之一,很多情况下还不是最优解。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曾说过: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这一点,稍专业的人都可以理解和明白。

 

最后,笔者从道义上确实同情这起案件的行为人于某,本来自己骑着车在正常行驶,却不幸遇到了这样一件让人措手不及的事,但说句腹黑的话,既然摊上事了,或许现在的结果就是最好的结果,也说不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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