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标准

浏览量:时间:2018-08-30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一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一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一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一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一)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1、构成要作的内容为,使用胁迫手段,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取得财产。

行为表现为敲诈勒索他人财产(财物或财产上的利益)。所谓敲诈勒索,是指向对方实施一一定暴力或者胁迫(恐吓),要求其处分财产的行为。但是,如果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达到了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则构成抢劫罪。

暴力能够成为敲诈勒索罪中的恐吓行为。因为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暴力后,就对被害人形成了如果不交付财产就可能继续实施暴力的恐吓。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不需要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暴力可以直接针对被害人实施,但针对第三者实施时形成了对被害人的胁迫的,也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成立。

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敲诈勒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使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处分财产的人必须是被胁迫者,其中的处分也不是民法意义上的处分,只要转移财物的占有即可。

行为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以犯罪论处。根据“两高”2013年4月23日《关于办理敬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上述标准的50%确定:(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敲诈勒索。

2、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需要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法发[2017]7号)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犯罪数额未达到较大)以上,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数额每增加四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点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至十二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数额每增加二万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敲诈勒索(分别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敲诈勒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手段残忍,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减少基准刑20%以下。

(2)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敲诈勒索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认定为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10%-50%;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需要说明的问题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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