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老赖”的尽头

浏览量:时间:2018-06-29

一、 法律依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313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初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初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入罪条件

刑罚最为最严厉的处罚措施,本身具有谦抑性,并不是所有“老赖”都能够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此一定要满足相应的条件。

1.主体要适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在主体上不但包含了被执行人自己,还包括为被执行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人和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员。

2.情节要“严重”

一般的“老赖”暂时不能履行判决、裁定文书确定的义务,不一定会成立本罪,一定要满足“情节严重”的标准。何为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3.仅限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刑事、行政方面具有履行义务内容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否包括人民法院制作生效的调解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对于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不能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

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都可构成本罪;而本罪并非一般主体能构成,须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2.主观方面不同

虽然两罪在主观上都表现为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而故意进行对抗,但其具体侧重有所不同。妨害公务罪的主观目的是通过抗拒行为致使正在面对的来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不能得以继续;本罪希望是通过抗拒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达到致使法院生效裁判的内容现时性或永久性无法得到落实的目的。

3.犯罪客体不同

妨害公务罪侵犯的是除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之外的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官方行为;而本罪是以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公信力为侵犯对象。

4.客观方面不同

第一犯罪对象,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二行为手段不同,妨害公务罪要求行为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必须是使用了暴力、威胁的方法,本罪对行为方式规定较为宽泛,可以使公开化的也可以是私下的,可以使积极实施暴力、威胁的方式当场抗拒执行,也可以是通过转移、隐匿、变卖财物等间接的方式阻止执行;第三造成结果不同,妨害公务罪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妨害公务执行的行为就构成本罪,不要求客观上成功阻止了公务的执行,而本罪是结果犯,要求必须实际造成了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严重后果。

四、救济途径

1.自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公诉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执行法院将该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时,被执行人的据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就会演变为刑事犯罪,国家以剥夺被执行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倒逼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偿付义务。

五、对“老赖”的惩治

1.限制高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2.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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