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挪用资金罪证据审查要点

浏览量:时间:2018-05-29

挪用资金罪证据审查要点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关于挪用资金罪,在证据方面,应当注意审查以下要点:

一、关于本罪主体方面的证据

本罪是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含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人民团体)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从事法定公务以外工作的村(居)委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人员。

二、关于本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关于主观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各种书证等
主要审查其中:

1、关于作案的动机、目的,对后果的认知程度、主动程度;
2、如何起意,有无策划、策划的具体内容;
3、共同犯罪的策划、分工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在策划下各个人相对应的犯罪行为。

如果涉及共同犯罪,应注意查明:
1、事先有无预谋策划,有无事先或事中达成默契,或者曾多次共同挪用人之间,每次挪用前都形成内容明确的共同挪用故意;
2、有无持不同意见或反对意见者,以及未表示反对或同意意见者,要重点讯间其在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的语言、行为;
3、分赃情况和赃物去向,以此判明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目的。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本单位的资金而故意予以挪作私用。

三、关于客观方面的证据

客观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等,主要审查其中:
1、实施挪用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经手人、方法、手段
2、被挪用的是现金,还是支票等有价证券,以及其特征,如现金面值、支票编号、数量等;
3、被挪用财物的来源,是本单位账内资金,还是小金库;
4、挪用资金借给他人使用的,证实其与使用人的关系,以及是否因出借被挪用资金而获得利益、好处,如财物、账外回扣、手续费等;
5、具体、详细的犯罪经过,特别是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过程;
6、共同犯罪的起意、策划、分工、实施等情况,查明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7、挪用行为是否被发现,何时、如何被发现,行为人如何排除单位领导、同事的怀疑;
8、挪用资金的去向、用途,注意区分是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还是个人一般使用。特别是将被挪用资金借给他人使用的,是否明知使用人的真实用途,从而确认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类型;
9、挪用款在案发前是否归还,何时、如何归还,是全部归还还是部分归还,是主动归还还是被追缴;
10、使用被挪用资金是否打算归还、是否归还及归还的时间、数额,证实其目的只是使用,而非占有;

四、关于本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权。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资金,也视为单位资金。主要通过物证、书证和其他言词证据综合证明,应注意综合审查。

 

参考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一百八十五条: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六安教师维权:当生存与违法只能二选一时,所有的处罚都是非正义的!

下一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原罪问题研究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