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因抑郁症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分析

浏览量:时间:2018-03-11

2015年产后抑郁的黄靓雅因与丈夫就带孩子问题发生口角,于早上丈夫未起床时将一锅油烧热泼到熟睡的丈夫身上,导致丈夫重伤一级,严重残疾,最终被判无期徒刑。在本案中比较引人注意的是被告人因产后抑郁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笔者进行一些分析。

本案判决书中说被告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级,留下无法恢复的严重残疾,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判到无期徒刑,说从轻判了也没从轻太多,毕竟手段和社会危害性摆在那,这个结果肯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合法合理无毛病。

结果没什么好说的,看了大家的回答,发现这个案子最值得探讨的地方应该是加害人因抑郁症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的问题了。

以法律为依据,所以先上法条:

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很多刑事案件中一提到被告有精神病,网友都认为是被告花钱开脱了,其实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刑事案件中,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认定结果也是不一样的。

第一种是完全丧失行为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他们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用负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状态犯罪,要对其病情做鉴定看发病状态是完全无法控制行为还是不能完全控制行为,然后定刑事责任。如果是未发病状态下犯罪,与醉酒犯罪一样,要承担刑事责任,不予从轻减轻。

第三种是有精神病,但并未完全丧失控制行为的能力,那么这种人就是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关于本案中的抑郁症是否属于精神病我在实务中没有亲自接触过,但我在之前代理刑事案件中,我的当事人因重度癫痫,长期服用精神疾病药物,最终被合肥市精神病院的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重度癫痫及因癫痫导致的人格改变,属于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

目前国家精神疾病鉴定依据的标准为《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将精神疾病分为九类,抑郁症属于第三类“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第32小类“抑郁发作”。

关于抑郁症的精神病鉴定和诊断标准如下:

32抑郁发作
抑郁发作以心境低落为主,与其处境不相称,可以从闷闷不乐到悲痛欲绝,甚至发生木僵。严重者可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性症状。某些病例的焦虑与运动性激越很显著。

[症状标准]
以心境低落为主,并至少有下列4项:
1兴趣丧失、无愉快感;
2精力减退或疲乏感;
3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
4自我评价过低、自责,或有内疚感;
5联想困难或自觉思考能力下降;
6反复出现想死的念头或有自杀、自伤行为;
7睡眠障碍,如失眠、早醒,或睡眠过多;
8食欲降低或体重明显减轻;
9性欲减退。

【分级】
1.轻性抑郁症(轻抑郁)
除了社会功能无损害或仅轻度损害外,发作符合32抑郁发作的全部标准。
2.无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
除了在32抑郁发作的症状标准中,增加:无幻觉、妄想,或紧张综合征等精神病性症状”之外,其余均符合该标准。
3.有精神病性症状抑郁症
除了在32抑郁发作的症状标准中,增加“有幻觉、妄想或紧张综合征等精神病性症状”之外,其余均符合该标准。
4.复发性抑郁症

把这些翻出来主要是为了说明,刑事案件当中,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是刑事侦查内容的一个组成部分,有明确的诊断标准,由精神病院或司法鉴定中心的专职法医进行鉴定,而且鉴定结果是由检察院把关审查的,并不是谁想胡搞就胡搞的。

即使是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像大家想像的,会一定轻判。法律规定的是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些法律知识的朋友都知道,在刑法中,“可以”从轻减轻跟“应当”从轻减轻差的不是一点半点。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有: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17条)。
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
从犯(刑法第27条)。
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
避险过当(刑法第21条)。
胁从犯(刑法第28条)。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就不一样了,刑法这样规定就等于把自由裁量权交给法官,如果法官认为这个案件情有可原,可能会从轻处罚,如果法官认为这个案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也可以不从轻处罚。

自首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比如北京大兴租客杀房东一家一案,法院虽然认定自首,但认为后果特别严重,自首不足以轻判,仍判决死刑。

本案中黄靓雅因产后抑郁,导致情绪处于病态状况,无法完全控制自己行为,因此法院判决对其从轻处理。但从结果来看从轻不多,自首加限制行为能力两个从轻处罚情节才判决无期,看来原判是打算判决死刑的,这个案子判死刑也确实定的不轻了。

这个案子判到无期还会有人觉得判得轻吗?还对其冷嘲热讽。难道因为抑郁症被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就那么好笑吗,好像精神疾病不算病一样,这些年我们看到的因抑郁症轻生的还少吗?如果抑郁症不会影响控制行为的能力,那为什么会有那么多抑郁症患者轻生?

多积点口德亏不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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