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浏览量:时间:2018-02-27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1、行为实施的内容和方式不同

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暴力相胁迫为其行为内容;敲诈勒索罪仅限于威胁,不当场实施暴力,而且威胁的内容,不只是暴力,还包括毁坏被害人人格名誉、揭发隐私、栽赃陷害等非暴力的内容。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的,一般是以言语和动作来表示;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也可以是通过第三者来实现,可以用口头语言的方式来表示,也可以通过书信的方式来表示。

2、实施的暴力威胁行为程度不同

暴力威胁行为是抢劫罪实现目的的手段,并且该暴力要直接对人的身体实施,才能够达到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效果,而索要财物是敲诈勒索罪实现目的的手段,其基本的行为结构,是通过威胁被害人使其基于恐惧的心理而处分财产,达到取得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目的。被害人不得已而交出财物是通过精神上的强制,所以并不是进行身体上的强制,在此种暴力的情况下被害人拥有一定的选择交付与否的意志自由,被害人可以在权衡利弊以后做出选择。

3、实现威胁的时间不同,亦即“当场性”

.实现威胁的时间不同,亦即“当场性”。抢劫罪的威胁具有当场即时发生暴力的现实可能性,如果被害人不交付财物,行为人就会当场加以伤害或者杀害。敲诈勒索的威胁,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和空间性,并不具有当场即时发生暴力的现实可能性。具体到本案,三被告人主观上为了取得财物或者工程,为犯罪积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客观上入户对被害人孟某当场实施了捆绑双手、封口等暴力行为,且将被害人孟某完全控制,后因发现对象错误和有监控设备,迫不得已放弃作案,从整个行为过程来看,完全符合抢劫罪的基本特征,因此本案应当定性为抢劫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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