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张扣扣是法治社会容不下的侠客!

浏览量:时间:2018-02-27

新年伊始,一个孝子为母报仇雪恨连杀仇家三人的新闻引爆舆论。不出所料,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张扣扣的行为有“十步杀一人,千里不留行。事了拂衣去,深藏功与名”的古人之风。君子报仇,二十年不晚给他的故事增添了浪漫色彩。再加上他复仇不杀无辜妇孺,更是给他的行为增添了一身正气。但我们都知道,现实生活中,法治社会是不可能容许自力救济的侠客存在的。

 

关于这一案件,我觉得即使认为张扣扣是侠客的人也不得不承认他严重触犯刑法,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关于这一案件的更深层的原因是二十多年前的一个“杀母案”,关于那一个案件,答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用“王正军,刑事案件,陕西省”做关键词,没有找到权威判决书,但在汉中吧里看到有网友爆出一份疑似当年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这个判决书真伪难以认定,主要是因为出处不权威。不过看判决书行文和最终判决结果,又不像是伪造的。所以就不全文引用,只把判决结果截个图出来做个引子吧。

 

从判决中可见,案件是发生在1996年,咱们现在使用的刑法是1997年制定的,当时案件刑事部分审判时,适用的是1979年颁布的刑法。

 

判决结果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这个判刑并不像网友喷的那样属于枉法裁判,按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这个判决意外地没什么问题:

 

《刑法(1979)》第一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按照现在的刑法,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当时的刑法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就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这个判罚是在法定刑中进行判决的。

 

也许有人会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什么就判了七年,不往上判?

 

因为被告人当时未成年。

 

按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与现行刑法一样,当时的刑法也一样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在法定刑七年以上量刑,从轻就是往七年这边靠,减轻是可以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的。

 

所以,按照判决书中查明的事实,当时被害人与被告人发生冲突,本身这个案件属于邻里纠纷,而且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再加上被告人未成年,依据当时的刑法规定,答主个人认为当时的法官做出这个判决并没有枉法裁判。

 

但回到这个案件中,张扣扣的判罚结果却不容客观。首先,张扣扣应该不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更可能属于故意杀人,而且还有可能是预谋杀人。虽然我国刑法中没有区分预谋杀人和激情杀人,但刑事司法实务中还是倾向于认为预谋杀人的社会危害性大于发生冲突过程中激情杀人。

 

从量刑情节上说,张扣扣有自首情节,而且案件的发生并非没有缘由,如果最终认定张扣扣是预谋杀人,致一人死亡的话,应该是不会判死立执的。但杀三人的话,其社会危害性之大,自首情节不一定能使他被判死缓。

 

不管怎么说,答主还是坚持我的一贯立场,私力复仇绝对不是一种值得提倡和鼓励的行为。这种行为损害的不仅仅是被害人的利益,对复仇者来说,他所要承担的也是一种毁灭性的打击。

 

那些把私力复仇者打造成英雄的人,他们只是看着这些人做自己不敢做的事,满足了自己的暴力欲而已,后果没人替他担一点。

 

他们说我们站着说话不腰疼,但在我看,他们是看热闹的不怕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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