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案例简评

浏览量:时间:2017-11-30

案例简评

作者:曹富乐

案例:张生崔莺莺相爱,但无奈张生是个穷屌丝,上门提亲之日,崔莺莺父亲说:你拿100万来提亲,不然不把女儿嫁给你。张生实在没钱,崔莺莺说:“我父母不缺这100万,他是存心不想让我嫁给你,这样吧,我们把我弟弟藏起来,然后你找他要100万,再来娶我。”张生当场表示同意。之后,崔莺莺把弟弟带出去玩,张生打电话给崔莺莺父亲,以绑架人的名义,告知其宝贝儿子在自己手上,勒索100万的赎金。崔莺莺父亲立马把100万汇到张生指定的账户。后来张生拿着100万去提亲,又将这100万给了崔莺莺父亲,娶到了崔莺莺,但不幸事后案发。

首先,分析张生和崔莺莺二人的行为。张生和崔莺莺系合谋,将崔莺莺的弟弟带出去玩后对崔父谎称绑架了其儿子,并索取财物100万元。与上述行为相关的罪名有三个,即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

其次,分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行为构造: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构造:行为人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钱财为目的或其它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劫持他人,或为满足其他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再次,分析三者罪名的差异,并将三罪的行为方式与两人的行为模式相对照。

最后,定性。张生、崔莺莺两人行为构成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系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两罪之间无法条竞合关系,系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因两人并未真正限制崔莺莺弟弟的人身自由,因而不构成绑架罪。两人系共同犯罪,同时崔莺莺系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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