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前资深警察谈刑辩律师工作的四大环节

浏览量:时间:2017-08-31

前资深警察谈刑辩律师工作的四大环节

——刘运坤律师转岗一年工作粗浅体会

自2016年7月从警察转岗成为律师以来,本人与王亚林、姚吉志、许憬等亦师亦友的金亚太全体同行一道,共同参与办理了王某某千万元传销案、勾某某千万元虚开增税案、安贵集团两亿元诈骗案、合肥纪念币诈骗第一案、某市国土局长受贿案、刘某千万元集资诈骗案等一批重大案件的辩护或代理工作。通过具体承办、当面请教、现场观摩、聆听讲座等一系列过程,我深刻体会到,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刑辩律师,需要具备一个完整的知识技能体系。这一体系主要包括专业水平、律师营销、接案谈判、案件总结四大环节。此四者相互依存、相互推进,构成一个完整的闭环。下面谈一下我个人粗浅体会:

一、提升专业水平

法律专业水平是刑事律师知识、技能、理念、视野等各种参数的总和,是一名律师的综合素养的集中体现。而提升法律专业水平的前提则是构建我们知识体系。在此,我想交流的是,需要构建一个什么样的专业知识体系,以及构建这一体系的方法和思路。

(一)构建T字型刑辩知识体系

T字型知识技能体系是某一领域的横向知识广度和纵向知识深度相结合的知识技能体系。一是要有精熟的程序知识,对一个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要熟练掌握不同阶段的工作路径和技能方法。二是某类案件有关的事实分析和法律分析的能力水平。三是法庭发问技能、质证技能、论辩技能、表现力。四是与刑事案件相关联的交叉型知识,这方面我们需要经常请教有关专家。构建T字型知识结构,要有全观思想,全面考察本行业中影响发展的所有参数,区分各个参数的权重,重点把握关键少数,重点把握上游参数;要坚持系统思维,合理划分行业板块,建立行业技能体系,着力破除体系性短板;要坚持先宏观后微观、先程序后实体,先共性后个性学习方法;要坚持从记忆力、判断力为主的司法考试学习模式,到论证力、表现力、说服力为主的刑辩技能模式转变。

(二)区分资料型、路径型、技能型知识

之所以将知识区分为上述三种类型,不仅是因为不同类型知识的数量多少和繁杂程度存在明显差别,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采取不同的学习方法,安排不同的时间区域进行掌握。

资料型知识是就某项专业问题的具体规定,例如伤情鉴定,具体的量刑标准、工伤赔偿各省的具体标准等。资料型知识种类繁多,规定具体。资料型知识仅需要掌握框架和常见问题,不需要全部记忆;资料型知识在于有计划地归类整理,妥善存放,以便用时能够及时翻阅;资料型知识的收集,可以本人进行也可以由他人帮助进行,具有可替代性,是律师职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路径型知识是律师从事某项法律专业工作的具体环节和关键细节。例如刑事辩护业务中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判、刑事执行等阶段律师能够提供的服务项目;会见工作中询问案情、在案辅导、规避警察圈套;在押嫌疑人立功线索的发现、上报、核实;刑事代理中申请立案、申请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掌握路径型知识的关键在于“知道”,需要重点把握某一项工作的主要环节和关键细节,就像我们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需要重点把握道路枢纽。路径型知识,需要就某项专业问题进行分类总结梳理,可以制作专业问题的相关流程和常见问题模板。把握路径型知识还在于“及时性”,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及时安排相应工作,注重工作时效。路径型知识,可以充分利用碎片时间,通过具体承办案件、阅读、看卷、交流沟通、向资深律师请教、聆听网上课件等多种途径掌握。路径型知识是成为一名合格律师最基本的职业素养,是律师首先需要掌握的知识。

技能型知识是律师处理某项专业工作驾驭水平和熟练程度。例如庭审中的发问技巧、质证能力、论辩能力、演绎能力;交流、点评工作中的表达能力;接案谈判中的沟通方式、应对策略;律师授课课堂的驾驭能力、课堂表现的张力等等。技能型知识,不能仅仅局限在“知道”层面,就像练习游泳不能仅仅通过阅读游泳书籍就能掌握,道路行车不能仅仅通过阅读交规就能应对复杂路况一样,它需要通过严格训练、反复揣摩、多次推演方能掌握。技能型知识是区分律师水平高低的关键,以资料型知识和路径型知识为支撑,但要求高于前者。但这方面,很多律师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例如有的律师授课,很多人睡觉、思想不集中,而有的律师授课,则座无虚席、精神饱满、互动充分,其差距就在于,授课讲课方式、课堂表现力、驾驭能力等授课技能的高低。

(三)合理利用碎片化时间

无论我们是否愿意,时间碎片化已经是社会发展的一个趋势,过多批判已无意义。我们需要理解趋势,适应趋势,拥抱趋势、消化趋势。律师如何利用碎片化时间,迅速构建知识技能体系,高效处理繁杂事务,是我们思考的当务之急。

合理利用碎片化时间,是手、脑、耳、眼不同感官的配合使用;是早中晚时间的不同规划;是事务紧急程度、重要程度的权重排序;是零散知识、体系知识的差异性安排;是亲办性工作与可替代性工作的合理区分;是案头工作和外勤工作的无缝穿插;是专业水平、律师营销、接案谈判、案件总结的统筹推进;是我们从时间维度对不同工作的对应性思考。

利用时间,一定是各有各的方法,没有固定的模式。在此,举一些例子,供各位朋友参考:当我们精力充沛、反应敏锐时,适合安排路径型知识、技能型知识的提升工作,而当大脑疲劳、反应迟钝时,则可以安排收集资料型知识、装订案卷等体力工作;阅卷、撰写辩护词等工作,适合安排晚间整段时间,集中精力、一气呵成,而听网上讲座、与当事人沟通、查寻案件程序等工作,可以安排在开车、散步等零散时间,对时间进行复线利用;对于一项工作的中枢环节、上游环节,需要自己亲办,而对于次要环节、下游环节则可以考虑由他人代办,进行时间置换;当我们伏案太久,眼睛疲劳时,可以考虑躺下聆听网上语音讲座,进行不同感官的轮岗工作等等。

二、律师营销

律师营销是通过宣传为法律技能寻找舞台,为法律产品寻找市场的一项工作。就像企业家需要一手抓生产、一手抓市场一样,律师需要同时注重提升专业水平和市场营销,坚持两手抓。营销的本质是宣传,旨在提升律师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律师营销以专业水平为基础,同时又反推专业水平的提升。

(一)营销力量团队化

建立一个以领军人物为核心、团体全体成员分工负责、协同作战的营销团队。充分认识营销工作在律师整体工作的坐标,加强营销知识和营销途径的学习培训,提升团队整体营销意识和营销水平。

(二)营销区域连锁化

营销连锁化已经成为律师行业的一个主流趋势。例如大成、盈科、京师、靖霖、京衡、金诚同达、锦天城等律师事务所,通过加盟、连锁等方式,在全国重要城市开设分所,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通、扩大影响、增长业绩的工作目标。

(三)营销方式多样化

一只笔、一张稿纸、一个纸袋、一个车标、一张名片、一枚印章、一个沙龙、一份报纸、一个论坛、一次点评、一个网站、一个宣传牌、一个论证会、一次公益活动、一个个人博客、一场篮球赛、一次推介会、一本专著、一篇软文、一次专题报导、一个微信群、一场精彩的法庭辩论、一次干货满满的授课等等,不拘一格,不限形式,进行常态化、多元化的律师营销。

三、接案谈判

接案谈判是律师依据据律所影响力、本人专业水平、案件性质、委托人支付能力等价格参数,通过分析案情、判断走势、设计方案等途径取得委托人信任,进而以合理价格达成委托合意的一项工作。接案谈判是连接法律产品和法律市场的纽带。

(一)把握价格参数

本人认为,律师收费最为重要价格参数是,律所影响力和律师本人的专业水平;其次是案件性质、标的大小、当事人支付能力、当事人身份等因素;再次是案件的紧急程度、承办案件的所在地区等,当然接案谈判的时机也会影响律师收费。

(二)注重沟通方式

接案谈判沟通工作中,往往不在于我们知道什么,说了什么,作为知识的搬运工,这大家都没有什么区别,重要的在于,我们的表达方式、表达的时机、捕捉瞬间信息的能力、以及临场应对能力等。

(三)以专业赢信任

当事人找律师都是涉及财产、自由、荣誉甚至生命的大事,决定委托的基础是对承办律师的足够信任。而赢得当事人信任的最好方式就是专业水平,我们要善于通过对案件的精准分析,预判将来走势,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辩护方案,来赢得当事人的认可。在此,我们可以展示我们办案的团队化、标准化的优势,来提高当事人的信任度。

(四)杜绝虚假承诺

接案谈判工作中,我们不能为承接成功,而做出虚假承诺、骗取当事人的信任。一来违背我们的职业道德,二来会为今后留下隐患。我们要假设每次谈话都可能被录音,我们的谈话内容,要经得起时间的检验。特别是,当委托人提出非法请求时,我们更不能为了眼前利益,虚假承诺,违法办案、害人害己。

四、案件总结

案件总结是通过对已经办结案件的回望,提炼知识要点,把握核心枢纽,汇总案件流程,使之经验化和模式化的一项工作。案件总结的作用有四:一是提升专业水平,更为精准地把握某类问题;二是梳理典型案例,助推律师营销;三是固定工作模式流程,为日后处理类似问题节约时间;四是进行资源共享,提升团队整体水平。

具体做法:一是注重对典型案件、精品案件、热点案件、争议案件的重点总结。例如对少女毁容案、涉黑案、快播案等案件的代理、辩护的思路进行重点总结。二是注重对某类案件的工作流程和不同侧面进行经验化总结。例如一个案件在侦察、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律师的工作空间以及工作路径等。三是注重对不同案件中的同类问题进行归纳比较总结。比如不同案件中的被害人追赃挽损工作,十种诈骗类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方式;不同犯罪中犯罪数额的不同计算方式;不同职务犯罪案件中关于主体身份的不同要求等等。四是注重转换视角,从另一个角度进行案件总结,例如商事犯罪辩护工作完成后,可以从被害人角度进行反面总结。五是分类、分层建立典型精品案例库,将团队中不同律师的典型案例纳入其中,以便全体共享,及时查阅。

鉴于本人知识不够广博、视野不够开阔、视角不够独到等方面的原因,文中观点未必全面,亦未必正确,欢迎广大朋友们拍砖!

刘运坤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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