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从白银连环杀人案中学习刑法追诉时效

浏览量:时间:2016-08-28

 从白银连环杀人案中学习刑法追诉时效

作者:夏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浙江工商大学硕士研究生

公安部刑侦局8月27日消息,8月26日,自1988年起连续在14年间强奸、杀害多名女性的犯罪嫌疑人高某在甘肃省白银市落网。高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甘蒙“8·05”系列强奸杀人残害女性案成功告破。
据警方通报,1988年至2002年,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先后发生多起强奸残害女性的系列杀人案件,首案距今已有28年之久。期间,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也发生过类似案件。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十分残忍,不仅强奸、杀害女性,还用刀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人体组织等,受害人中年龄最小的仅8岁,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在当地造成严重恐慌。
高某躲了28年,躲得过公众对案件的关注,躲得了良心的谴责,却依然躲不过法律的制裁。因为我国刑法对于犯罪的追诉时效有着周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于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因此对高某的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而高某首次犯罪行为已经距今28年之久,看似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应当不再追究。然而《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对于高某第一次故意杀人行为,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还是可以依法追究。同时《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该条规定了追诉时效的延长,按照严格的文理解释,追诉期限的延长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即当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对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以及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而不归案。在这种情况下,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就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即使过了二十年、三十年,当犯罪嫌疑人归案后,都应当继续追究责任。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中第二款就指出犯罪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的,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无论追诉行为进行到哪一步,追诉时效在哪一步结束,就应当在哪个阶段终止追究。

《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该条规定了追诉时效的计算方法和中断。对于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对于前罪的追诉期间要从新的犯罪完成之日起计算。高某的多次犯罪行为的间隔均未超过前一罪的追诉期间,前罪的追诉期间中断,对其所有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间都应当从最后的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
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怎么分析,高某的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将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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