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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危险驾驶罪, 合肥2名律师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浏览量:时间:2021-10-21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作为律师更应当以身作则,而不是以身试法,所有人对于法律都应当有敬畏之心。以下为正文:

安徽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崔振礼,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1******443974。

经查明,2021年3月18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崔振礼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罚金五千元。宣判后,崔振礼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5月3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104刑初45号判决书、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1刑终355号刑事裁定书等予以证明。

安徽省司法厅认为,崔振礼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司法厅决定:

吊销崔振礼律师执业证书,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机关上缴律师执业证书。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刘罡,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1******524290。

经查明,2020年1月19日,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刘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上述事实,有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20)皖0191刑初21号判决书等予以证明。

安徽省司法厅认为,刘罡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司法厅决定:

吊销刘罡律师执业证书,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机关上缴律师执业证书。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编辑 许大鹏

来源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安徽省司法厅网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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