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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全文发布(附修改情况报告)

浏览量:时间:2020-11-28

中国人大网2020年10月2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同时公布的还有《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长江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国防法(修订草案)》,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11月19日。

2020年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草案主要从六个方面对现行刑法进行了完善,共修改补充30条。主要涉及六方面内容:一是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二是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三是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四是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五是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六是修改完善生态环境等其他犯罪领域规定。值得关注的是,本次修正草案对一些社会关注的犯罪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包括拟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2周岁等。

一、立法历程

2020年6月28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修正案草案共修改补充刑法30条,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和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大对污染环境罪的惩处力度。

2020年7月3日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020年10月13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进行二次审议。二审稿进一步完善金融犯罪规定,对刑法有关洗钱、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单位集资诈骗等规定作出修改补充;修改完善涉未成年人犯罪相关规定,包括拟降低未成年人刑责年龄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两个方面;修改补充了冒名顶替、跨境赌博、有关兴奋剂违规等方面的犯罪规定等。针对社会热点问题,草案二审稿进一步织密法网保护公民权益,通过相应条款的修改完善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2020年10月21日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二、草案亮点

1.12周岁至14周岁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拟负刑责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经会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草案二审稿采取了“两条腿走路”的方式:

草案二审稿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在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草案二审稿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明确规定监护、收养等类人员性侵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针对实践中性侵未成年人等犯罪案件较为突出的问题,草案二审稿作了多处补充完善:

一是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

二是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包括: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将实施一些严重犯罪后的“自洗钱”明确为犯罪

为进一步发挥刑法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的重要作用,草案二审稿加大对有关金融犯罪惩治力度。

草案二审稿修改洗钱罪,将实施一些严重犯罪后的“自洗钱”明确为犯罪,同时完善有关洗钱行为方式,增加地下钱庄通过“支付”结算方式洗钱等。

作上述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等规定的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包含所有犯罪,“自洗钱”也可单独定罪。为有关部门有效预防、惩治洗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赃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

此外,草案二审稿针对新情况,补充完善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情形,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同时,加大对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处罚力度,并相应修改刑法第二百条规定。

4.对暴力袭警行为增加单独的法定刑

为进一步加强对袭警行为的预防、惩治,草案二审稿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增加单独的法定刑。

有的人大常委会委员、部门建议从法律上进一步加强对袭警行为的预防、惩治,修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增加单独的法定刑。同时,针对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严重暴力袭警行为,增加规定更重的处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见。

5.将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认定为犯罪

根据草案二审稿,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拟被认定为犯罪。

一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社会上发生的冒名顶替上大学等事件,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应当专门规定为犯罪。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规定组织、指使他人实施的,从重处罚。

6.境外赌场人员组织、招揽我国公民出境赌博犯罪入刑

草案二审稿修改赌博犯罪规定,加大处罚力度。

近年来跨境赌博违法犯罪严重,致使大量资金外流等,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和经济安全。

针对此,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拟进一步调整开设赌场罪的刑罚配置,同时增加境外赌场人员组织、招揽我国公民出境赌博犯罪。

7.将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等入刑

草案二审稿针对有关兴奋剂违规行为,增加相应规定。

有的部门提出,有关兴奋剂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形象,破坏体育竞赛公平竞争,严重损害运动员身心健康,建议将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以及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向其提供兴奋剂等严重情形规定为犯罪。

针对此,草案二审稿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相应规定。

三、修改情况报告

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法宝引证码】 CLI.DL.15055

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广西、浙江进行调研,通过视频方式听取湖南、湖北、吉林等地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就一些重要问题与中央有关部门反复沟通研究,在取得初步共识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9月1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中央政法委、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9月29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性侵害未成年人等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较为突出,引发社会关切,建议修改刑法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两个方面补充完善:一是修改有关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和收容教养的规定。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在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二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1)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2)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3)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

二、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应进一步发挥刑法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的重要作用,加大对有关金融犯罪惩治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补充:一是针对新情况,补充完善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情形,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二是修改洗钱罪,将实施一些严重犯罪后的“自洗钱”明确为犯罪,同时完善有关洗钱行为方式,增加地下钱庄通过“支付”结算方式洗钱等。作上述修改以后,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等规定的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包含所有犯罪,“自洗钱”也可单独定罪,为有关部门有效预防、惩治洗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赃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三是在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加大对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处罚力度,并相应修改刑法第二百条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建议从法律上进一步加强对袭警行为的预防、惩治,修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增加单独的法定刑。同时,针对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严重暴力袭警行为,增加规定更重的处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

四、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社会上发生的冒名顶替上大学等事件,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应当专门规定为犯罪。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规定组织、指使他人实施的,从重处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

五、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地方、专家提出,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方式应当列举涵盖得更全面一些;有的常委委员、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调整本条规定的章节位置,更加准确体现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本条作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修改为: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

六、有的部门提出,近年来跨境赌博违法犯罪严重,致使大量资金外流等,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和经济安全,建议修改赌博犯罪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作出修改,进一步调整开设赌场罪的刑罚配置,同时增加境外赌场人员组织、招揽我国公民出境赌博犯罪。(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

七、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法将基因编辑的胚胎、克隆的胚胎植入人类或者动物体内,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修改犯罪情形,不应包括出于科研目的将基因编辑的动物胚胎植入动物体内的实验活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对草案作相应修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

八、有的部门提出,有关兴奋剂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形象,破坏体育竞赛公平竞争,严重损害运动员身心健康,建议将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以及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向其提供兴奋剂等严重情形规定为犯罪。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相应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全文☟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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