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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大龙律师:张玉环获赔496万,这个金额不算高!

浏览量:时间:2020-10-30

      作者:丁大龙律师

江西高院微信公众号10月30日通报称,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赔偿协议,江西高院就张玉环“国赔案”作出赔偿决定,依法决定向赔偿请求人张玉环支付赔偿金4960521.5元。这个金额一出,很多人惊呼这个金额刷新了国家赔偿金额纪录。但作为专业从事刑事业务的律师来看,这个金额真的不算很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下发的通知,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张玉环被羁押 9778 天,仅自由权赔偿一项就可以获得 339 万元左右,推算精神损害赔偿在157万左右。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额是固定的,主要问题出在精神损害赔偿上,这个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算很高。

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经过一个很漫长的过程的。

1994 年《国家赔偿法》制定时,考虑到精神损害难以计量,以及国家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等现实因素,并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仅规定了国家机关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在受到国家司法体制追诉之后,自由权、健康权等基本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不对精神损害进行弥补明显不能满足公众的期待。

再加上几个轰动一时的国家赔偿案例的影响,大家更认为增加精神损害赔偿是极其必要的。比如在2001年轰动一时的 “处女嫖娼案”中,受害人麻旦旦诉请精神损害赔偿500万元,没有得到支持。最终仅获得了74.66元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和部分医疗费、交通费支出共计九千余元。  

2001年1月8日晚,陕西省泾阳县蒋路乡派出所民警与聘用司机来到该乡一家美容美发店,将正在看电视的19岁少女麻旦旦带回派出所讯问,要求麻承认有卖淫行为。麻旦旦拒绝指控后,受到威胁、恫吓、猥亵、殴打并被背铐在篮球架杆上。非法讯问23小时后,1月9日,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该裁决书以“嫖娼”为由决定对麻旦旦拘留15天。少女麻旦旦在裁决书中被写成了“男”,时间竟写成一个月后的2月9日。
为证明清白,麻旦旦自己去医院做了检查,证明自己还是处女。2月9日,咸阳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将麻旦旦带到医院,医院再次证明麻旦旦是处女,咸阳市公安局遂撤销了泾阳县公安局的错误裁决。
此后,麻旦旦将泾阳县、咸阳市两级公安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
5月19日,咸阳市秦都区法院一审判决赔偿74元。2001年12月11日二审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经过审理判令,泾阳县公安局支付麻旦旦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元,加上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180天的误工费共9135元整。
                            ——————引自中国法院网《麻旦旦“处女嫖娼案”》

时隔数年后,因“亡者归来”而沉冤得雪的佘祥林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也因缺乏法律基础未得到支持。这一系列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关注。在学界和社会的一致呼吁下,2010年《国家赔偿法》于第三十五条规定, 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由于精神损害的程度个别性较强,往往因案而异、因人而异,且与社会发展变化相关度较大,《国家赔偿法》并未设定一个完全统一的标准, 而是为实践留下了裁量空间。经过数年实践的探 索和总结,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 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等作出了细化规定,同时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衡量标准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即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但随着经济状况的发展和人民对于幸福生活的渴望程度的增强,35%的最高限比例明显不能满足需求。事实上这一上限也是一再被突破。

张氏叔侄案中,人身自由赔偿金、 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130余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占比69%;

呼格吉勒图案 中,人身自由赔偿金、 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10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占比95%;

念斌案中,人身自由赔偿金、 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6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占比86%;

陈满案中,人身自由赔偿金、 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18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占比49%;

聂树斌案中,人身自由赔偿金、 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1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30万元,占比100%;

 刘忠林案中,人身自由赔偿金、 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26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97万元,占比75%;

当然,呼格吉勒图案与聂树斌案精神损害赔偿额占比较高主要原因是他们被判死刑并执行。相比于本案参考价值不大,但其他几个案例还是很有参考价值的。

本案中张玉环自由权损害金额339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额157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占比46.3%。张玉环案羁押期限是远高于上述张氏叔侄等案例的,比刘忠林案也略长一些,相应造成的精神损害也应该更高,所以本案精神损害赔偿确实略低。

不过对这个金额张玉环本人应该是可以接受的,央视新闻报道张玉环已经在安排这笔钱的去处了。“领到赔偿金后,张玉环打算先给两个儿子买房,弥补多年来缺失的照料,余下部分留给自己养老。”

希望所有的伤痛都能得到平复吧。

(参考文献:《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现状与未来》,马怀德、孔祥稳著,《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1-12页)

(作者简介:丁大龙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金亚太刑辩分所执业律师,安徽大学刑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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