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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征用重庆的口罩为什么不合法?

浏览量:时间:2020-02-06

作者:丁大龙律师

大理市卫健局将属于重庆医疗物资保障组购买的口罩“依法征用”了,我们都知道这个行为不合适,甚至不合法,但到底为什么不合法呢?

先把这个事件中的关键点梳理一下。

口罩是大理市卫健局发函征用,征用的是处于本辖区内的口罩,征用通知书发给个人,征用的口罩在顺丰物流运输过程中,该口罩是重庆市疾病防控领导小组医疗物资保障组购买的。

想要评估这个行为是否合法,需要把征用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首先上主要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五条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应对紧急情况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征用本辖区内公民或者单位的私有财产。

那么问题来了

首先这个口罩是不是大理市“行政区域内财产”。答主看到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赵鹏表示,《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只能征用本行政区域内的物资。如果涉及全国范围或者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征用,应该由国务院进行。

个人认为这种理解有些牵强。《传染病防治法》原文是说: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这里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指的应该是征用人实施权力的范围,比如国务院有权为了湖北的疫情征用安徽的物资,安徽省有权为了合肥的疫情征用黄山市的物资。就是说你管辖多大的范围,就能在多大的范围内征用、调配物资,而不是指这个物资是跨省运输的物资。如果将这个物资的运输途径认定为这个物资本身的跨省属性,那么据说这个物资是跨国采购的,是不是国务院也无权征用?

所以谁能征用物资还是应该看征用当时这个物资处于谁的管辖范围内。以跨省运输的物资属于跨省物资,只有国务院能够征用这个理由认定大理行为违法并不是很有说服力。

其次,这个口罩是不是属于可以被征用的物资。从法律规定来看,可以被征用的物资是“公民的私有财产”或者“单位、个人的财产”,也就是说,只有私有财产能够被征用,公共财产不在可征用范围之内。

网传此批口罩系重庆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企业采购,用于重庆疫情防控的紧急物资,该物资由重庆方面统一安排采购,之后交由快递公司运输。虽然不知道托运人是谁,但不管是谁,这个物资都不能征用了。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也就是说,这个口罩在运输过程中,不管托运人是谁,毁损灭失的风险都已经是由重庆方面承受了,这种情况下,这批口罩已经属于重庆方面管理范围之内,属于重庆政府的防疫物资,不属于私人物品,不在征用范围之内。

这才是对大理征用行为违法的最有力指控。

(作者简介:丁大龙律师,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执业律师,安徽大学刑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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