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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拆迁公司负责人能否成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浏览量:时间:2019-10-13

来源:安徽检察公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答网开通以来,全国检察人员积极登陆检答网,进行法律咨询答疑等学习交流活动。为展示各地优秀答疑成果,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先后选送了四批优秀咨询答疑在《检察日报》上刊发。

截至今年8月,《检察日报》共刊载了14期计27个咨询答疑。

最近,最高检研究室会同相关业务厅专家,对上述优秀咨询答疑涉及的17个省级院、26名答疑专家予以通报表扬。安徽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李庆松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和省检察院研究室的刘斌关于《拆迁公司负责人能否成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的解答,被评为优秀解答。


(2019年5月6日《检察日报》 第1版)


(2019年8月7日《检察日报》 第1版)

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

【咨询类别】

重大犯罪检察

【咨询内容】

甲向乙购买大数量毒品用于自己吸食,毒资已经银行转账支付给乙,乙在毒品尚未交付给甲时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且现场查获该毒品,甲能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未遂?

【个人意见】

非法持有毒品中的持有既是一种行为,也表现为一种现实的状态,持有应当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个人认为根据对持有行为性质的分析,这种情形下行为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未遂。(咨询人: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检察院 徐庆)

【解答专家李庆松】

刑法理论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虽并不要求必须是物理上的持有,法律上或者观念上的支配、控制也成立“持有”,但必须能够对之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支配,或者毒品在行为人的支配或者控制范围之内,才是持有毒品。其实质是因支配、控制毒品这种事实状态侵犯法益,对其认定为犯罪。虽然从理论上讲,直接故意犯罪都可能具有犯罪未遂状态,但对所有的犯罪未遂是否都应当处罚,还应当考虑法益侵害程度和处罚的必要性。而且对购买行为是否能够评价为非法持有毒品的实行行为,继而认定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尚值得商榷。所以从刑法的谦抑性角度出发,个人意见认为不按非法持有毒品罪未遂处理为妥。

拆迁公司负责人能否成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咨询类别】

职务犯罪检察

【咨询内容】

拆迁公司负责人在管理安置房源,制作补充协议过程中,为拆迁户增选房屋并出售,将钱款据为己有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其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咨询人: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检察院 张静)

【解答专家刘斌】

关键看拆迁工作是否由政府委托拆迁公司完成,是否属于行政委托。若拆迁公司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拆迁公司负责人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过程中,对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使用具有管理职权,其为拆迁户增选房屋并出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钱款据为己有的行为可以构成贪污罪。在从事该工作过程中,也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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