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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风暴:一批检察长被监委查处!

浏览量:时间:2018-05-15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旭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陈旭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大搞以案谋私,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对抗组织审查,长期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接受他人安排的旅游和打高尔夫球活动;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收受财物,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陈旭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律底线失守,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平正义,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系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陈旭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陈旭简历:

陈旭,男,汉族,1952年11月生,上海市人,研究生学历,管理工程专业,管理工程硕士,1971年7月参加工作,197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9年9月后为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副院长;

1995年4月后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

1998年3月后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02年3月后任上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02年5月后任上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

2002年7月后任上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2003年8月后任上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市政治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2003年12月后任上海市委副秘书长兼市政治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主任;

2008年2月后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009年6月后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德友(副厅级)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高德友简历:

高德友,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河南虞城人。198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

历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商丘地区分院书记员、助检员、副科级助检员、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

1998年2月任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2002年8月任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正处级检察员;

2002年9月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正处级检察员;

2009年7月任省检察院反贪局正处级干部、正处级检察员;

2011年3月任省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

2015年2月任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

2015年4月至今任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据省委省直机关纪工委消息: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大要案指挥中心办公室副主任张景安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思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张思忠简介:

张思忠,男,汉族,1963年10月出生,广东兴宁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2年5月至1999年7月,历任河源市人民检察院法警、助理检察员、副科级检察员、副科长、科长

1999年7月至2004年6月任河源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2004年6月至2011年11月任河源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

2011年11月至2016年9月,任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2016年9月至今,任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对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史少林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史少林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转移、隐匿赃款赃物;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违规收受他人财物;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公共财政资金分配、批办行政许可事项;严重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违规索取、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另查获史少林持有巨额财物,不能说明款项来源合法。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问题涉嫌犯罪。

史少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给予史少林开除党籍、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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