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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蜀山法院宣判首起虚假诉讼案,虚假诉讼罪您知多少?

浏览量:时间:2018-02-05

作者:李井方,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实习律师

合肥市民王某、岳某二人虚构王某向岳某借款的事实,逃避法院执行,妄图参加已被法院查封房产的拍卖再分配。纸包不住火,这起虚假诉讼案件于11月27日在蜀山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岳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据悉,此案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蜀山法院首例涉及虚假诉讼罪的案件。

虚假诉讼罪规制的是何种虚假诉讼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的表述,虚假诉讼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从条文的表述来看,刑法规制的虚假诉讼行为主要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即以捏造虚假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达到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或者达到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程度的虚假诉讼行为。

虚假诉讼罪所规制的是以“捏造”的虚假事实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根据刑法的体系解释,这里的“捏造”与诬告陷害罪中的“捏造”应当具有相同的含义,歪曲事实、凭空编造并不存在的民事纠纷事实。即本条所规制的是当事人以捏造的、客观上不存在的民事纠纷事实为基础,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欺骗法院获取有利于己的判决的行为。如果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事实确实存在,行为人单纯隐瞒真相的行为由于存在客观真实的民事纠纷事实,所以,不属于本罪所指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不适用本罪所规制。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分配规则,只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明力且“证据确实、充分”才能使法官形成“案件事实清楚”的内心确证。为了不使自己败诉,当事人肯定会隐瞒不利于己的事实及证据,但他们之间的民事纠纷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虚假诉讼是行为人“捏造”并不存在的民事纠纷事实,主动向法院提起追求其不法目的的行为,两者有本质区别,前者重在防御,而后者重在攻击。所以,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单纯隐瞒不利于己的事实和证据,并没有“捏造”民事纠纷法律关系的行为并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对于这种类型的行为,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一百一十三条及刑法相关条文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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