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动态

浙江、山西、北京监察体制改革阶段性总结汇总

浏览量:时间:2017-06-15

浙江、山西、北京监察体制改革阶段性总结汇总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监察委前沿

浙江省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阶段性总结简明版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微信公众号;作者:张磊;原标题:《努力向党中央交出高质量答卷—浙江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纪实》。

一、浙江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总体情况

改革之初,浙江省委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时任省委书记夏宝龙担任组长,时任省委副书记袁家军,时任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任泽民担任副组长,省人大常委会、省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

浙江试点工作中“省级先行先试,发挥好带头示范作用,同时根据县级人代会先于市级人代会召开的实际,确定‘先县后市’推进试点工作。”“1月底前完成省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2月底前完成县级组建工作,4月底前完成市级组建工作。”

推进过程中,省委主要领导靠前指挥,3次主持召开改革试点工作小组会议,3次省委常委会,1次市、县(市、区)委书记会议和1次市委书记会议,传达贯彻中央要求,一步步推动改革试点朝着正确方向前行。按照省委部署,浙江省纪委细致谋划、扎实推进,与省人大常委会、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检察院等单位对接,两次召开市、县(市、区)纪委书记会议,做好试点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各市、县(市、区)党委切实担起主责,成立党委书记为组长的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强化党委的统一领导。

对县级改革实行省、市分级审批把关,对各县(市、区)改革试点方案、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职数和人选,进行逐一审核。坚持跟踪督查抓落实,推动各项改革试点举措落到实处,建立省纪委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指导市、县(市、区)改革试点工作制度、每日工作情况一报制度,要求以市为单位按时汇总上报县(市、区)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并对有关问题进行针对性指导。其间,及时下发转隶后有关工作衔接参考意见,实现了县级监察体制改革的平稳过渡。

为推进市县改革试点工作,浙江省纪委专门制定市、县(市、区)监察委员会组建转隶工作程序,明确成立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制定实施方案、选举产生领导班子程序、人员转隶工作要求等事项,“手册式”指导各地改革工作。

二、浙江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检察机关转隶情况

浙江改革试点工作至4月底已全部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转隶组建工作,逐步构建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等部门共转隶1645名干部,充实到监察委员会中。”

试点中,突出转隶这一工作重点,要求转隶部门及人员必须是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和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及人员;逐个审核拟划转人员的干部档案,并通过组织部门、驻检察院纪检组等多渠道了解情况,把好入口关,特别是政治关、廉洁关。

司法改革特别是员额制改革的特殊时期,做好转隶人员福利保障衔接事项,浙江制定过渡工作方案,明确检察院划转人员的原有法律职务、司法辅助人员职务和工资福利待遇在过渡期内保持不变,工资福利的发放与保障由原渠道负责,遴选检察官职务以及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职务套改等工作继续按原计划进行。

同时,浙江还对检察机关反贪反渎等部门中因各种原因不予转隶的人员,逐个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在监察委员会组建之前妥善安排好岗位。

三、浙江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期间办案情况及职权范围划定

办案问题:3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监委报送的对涉嫌贪污的余某进行调查的《立案审批表》,摆在了区委书记陈瑾的案头,等待她的签批。担任领导干部多年,陈瑾早已对签批习以为常。但这次,她却看了好几遍后,才郑重签下自己的姓名。伴随这张特殊的《立案审批表》的签批,浙江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的第一例留置措施即将实施。(按照文中表述:浙江省杭州市区级监察委办案采取留置措施的,由所在区的区位书记审批同意,这与北京区级监察委办案采取留置措施类似,但是早前的各类新闻报道显示,浙江试点期间,留置措施的审批是由上级监委审批同意,这表明浙江可能存在上级监委审批与同级区委负责人审批同意两种模式,可能考虑到杭州作为省会城市的特殊性。)

职权范围:监察委员会完成组建后,将按照管理权限对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履行公职的人员依法实施监察。

四、浙江省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机构设置及人员转隶情况

试点中,浙江坚持“全融合”理念,不断深化机构、人员融合。围绕机构设置,浙江省监委与省纪委共同设立综合部门、信访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和执纪审查部门,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在现有内设机构基础上,省纪委撤销预防腐败室,增设4个查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

改革后,浙江省纪委、监委共设13个纪检监察室,其中7个为执纪监督部门,负责对省直单位和11个市的日常监督;6个为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违法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没有固定联系地区和单位,实行“一事一交办”“一案一受理”。

浙江省监委挂牌后不久,省纪委对4位副书记的分工进行了调整,原本一名副书记分管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以及部分纪检监察室的格局被打破,信访、案件监督管理、执纪审查和案件审理分别由4位副书记分管,实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

人员配备上,省监委按照全融合要求,对原有纪检监察室人员和浙江省检察院转隶人员作整合安排,重点加强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人员力量,把熟悉纪律审查和职务犯罪调查的业务骨干充实到执纪审查部门,把熟悉法律知识和诉讼业务的干部充实到案件审理室。包括从省检察院转隶过来的64名同志,省纪委、省监委机关涉及调整的123名同志已全部到位。

随着改革不断推进,检察院转隶人员职务晋升渠道问题、原先纪委人员与检察院转隶人员待遇平衡问题等关系人员融合的问题,就此,浙江省纪委、监委积极争取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将监察委员会全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纳入监察官的适用范围(从该产生表述看,监察官选任时监察委内设机构全部人员均能参与,而非法检员额制改革,法官和检察官仅能从业务部门),建立与监察官等级序列配套的相关制度,推进监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五、浙江省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办案工作开展情况
 
浙江省监委成立后不久便全面运转,不仅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主动出击,查找问题线索,还认真履行调查职责。目前,浙江省监委案管部门已开具查询措施文书259份,询问措施文书266份,留置令2份,谈话措施文书2份,讯问措施文书4份,查封措施文书2份,扣押措施文书9份,搜查措施文书7份,鉴定措施文书1份。

2017年3月17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的第一例监察留置措施,经杭州市上城区委书记陈瑾签批后,正式进入实施阶段。本次留置,省委专门作出指示,要求这起案件报杭州市上城区委书记审批(注:本次留置是浙江省委对留置审批作出的特别安排,这也浙江省监委相关规定的内容相符合)。

截至目前,浙江省监委、杭州市上城区监委、舟山定海区监委、龙游县监委、海宁市监委先后对7起案件依法采取了留置措施,工作进展顺利。其中,上城区监委于4月17日将关于余某的《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移送区检察院案管中心。4月20日,该区检察院正式决定逮捕余某,其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实现了监察程序和司法程序的衔接转换(注:说明移送司法的腐败犯罪案件,监察措施的解除,是以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为界限的,检察机关采采取强制措施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六、浙江省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相关制度探索情况

浙江省纪委监委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共计7章136条,涵盖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这基本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12项调查权和中央试点方案明确的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2项监察措施的使用程序和办法,为全省各级监委开展工作提供参考或借鉴。

浙江还重新设计了纪检和监察措施的使用审批程序,确保各项措施规范有序: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采取措施,必须经监委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监委主任批准;对普通对象采取监察措施的,则按措施的重要性,设置不同层次的审批程序。对于后者,如采取谈话、询问、查询等不涉及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时,授予监委分管领导审批的权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涉及财产权利的措施时,授予监委分管副主任审批的权限;采取搜查、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涉及人身权利的措施,必须经监委主任批准,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试点中,浙江还把派驻机构工作纳入试点工作探索:在不改变派驻机构组织架构的前提下,对派驻机构人员力量进行统筹使用,形成监督合力。负责执纪监督的纪检监察室在线索较多、力量不足时,可以把联系的派驻机构打通,统一调配力量;而当派驻机构遇到系统性问题,监督力量不足时,也可向纪检监察室提出申请,由纪检监察室统筹其他派驻机构的力量予以支持。调整后,派驻机构在履行原有职责的同时,履行省监察委员会赋予的部分职责,与省纪委、监委机关相关的纪检监察室共同对被监督单位开展日常监督。

重点探索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浙江制定了《浙江省监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明确留置条件必须是已立案并且案件具有重大、复杂等四种情形,同时对留置审批、备案、期限、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根据规定,凡采取留置措施的,需监委领导人员集体研究、主任批准后报上一级监委批准,涉及同级党委管理对象的,还需报同级党委书记签批;凡使用、延长、解除留置措施的,市县两级监察机关都需报省级监察机关备案,而省监委则需报中央纪委备案。

例如,杭州上城区监委实施第一例留置措施中,对留置宣布、留置调查、留置交接等整个执行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同时加强与留置场所的对接沟通,就留置场所、人员安全、案件保密、同室人员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加强对办案人员、留置看押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留置安全。

着力防控风险,浙江还注重强化对监察权行使全过程的监督,实现重要业务的全程留痕,制定出台《关于对说情、过问实行记录、报告制度》,避免因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等行为,影响执纪审查或监察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山西省监察体制改革试点阶段性总结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微信公众号;作者:张磊;原标题:《拿出高质量试点“样品”:一山西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纪实》。为了便利重点学习阅读,文章内容有删减调整。

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及转隶总体情况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根本保证。山西省委对试点工作负总责,各级党委担负主体责任。改革伊始,山西省委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省委书记骆惠宁任组长,省委副书记黄晓薇任第一副组长,省委组织部、省纪委主要负责人,省人大党组副书记,省检察院检察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立综合组、法律组、组织组和市县指导组,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山西以中央方案为依据,经反复讨论研究,先后18易其稿,制定出台《山西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确立了“转隶开局、平稳过渡、逐步深化、规范高效”的思路,作出了第一步重点抓“转隶”、第二步重点抓“建制”的两步走安排。

《实施方案》明确要求:“每个重大改革事项都严格按程序进行,经省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施行。”山西省委书记先后5次主持省委常委会、2次主持省委全委会进行研究,不断深化动员和作出改革部署;省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先后5次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重要问题。

2017年2月3日,农历新年工作首日,山西省委在晋城召开“市县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3月30日,随着太原市监察委员会挂牌组建,山西11个市、119个县(市、区)全部成立监察委员会,率先在全国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转隶组建工作。

二、试点过程中相关工作开展及分工情况

山西省委担负总责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推动全省形成党委牵头抓总、纪委主抓直管、各相关领导机关和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在省委领导下,山西市县两级党委也都成立了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的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
山西省纪委细致谋划、具体操作,先后19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改革工作,扎实做好改革试点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省委政法委牵头建立支持配合改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党委协调解决监察委员会与政法机关存在分歧的制度性、政策性问题的职责。省检察院在积极做好职能与人员划拨工作的同时,根据省政府统一协调安排,将办公楼9至12层提供给省监委,解决了省监委办公地点紧缺的问题。
2016年12月,山西即确定“省级先行,市县压茬推进”的思路,着眼市县改革提前谋划,组成3个调研组,利用半个月时间,分赴全省11个市22个县(市、区),开展了2轮调研指导工作。调研中共开展个别谈话700余人次,这一数字占到全省市县两级检察机关涉改人员的29.51%;召开集中座谈33次,调阅了大量工作资料。这2轮调研基本摸清了全省11个市深化改革的基本情况,列出4个方面10大项具体问题,并一一指导推动解决。”

调研的基础上,山西形成《关于市县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各市人代会召开时间的实际,明确4个市采取“先县后市”、7个市采取“先市后县”的办法进行,明确市一级试点方案报省里审批,县一级试点方案报省里审核,为改革全面铺开提供了遵循。

此外,山西省纪委监委还建立班子成员联系指导市县改革试点工作制度,深入市县调研督导,对转隶过程中市县监委内设机构设置、谈话室设置、节俭办事等提出明确要求,对建制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三、改革注重做好思想引导凝聚各方改革共识

2016年11月,山西省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召开省级涉改机构处以上干部及市县纪委书记、检察长视频会议,传达学习有关精神,听取意见建议。12月2日,山西省委党校,山西省委在这里举办了为期两天的全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培训会,省市县三级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检察长共420人参加,省委书记作培训讲话。培训会目的是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引导、解疑释惑,凝聚拥护改革、支持改革、投身改革的磅礴力量。

2017年1月18日,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任建华当选省监委主任。任建华表示,山西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贯穿转隶始终,反复强调改革不是谁整合谁,而是监察机关、检察院涉改三部门共同转隶,要求涉改部门积极引导广大干部跳出思维定式,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撤销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等部门,将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

山西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还突出一个“实”字,努力做好转隶其他基础性工作。改革伊始,省纪委会同省委组织部、省检察院、省编办等单位,对全省范围涉改机构编制、干部人数等进行核实,对每名同志的年龄、身份、职务、职级、学历等3万余条信息进行汇总梳理,为转隶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省委政法委的统筹指导下,省检察院制定《全省检察机关人员转隶工作方案》,明确在同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不影响转隶人员薪酬待遇等政策的落实,进一步打消了转隶人员的思想顾虑。

截至2017年3月30日,山西检察系统反贪、反渎及职务犯罪预防三部门共划转编制2224个,实际转隶1884人,没有发生一例负面事件。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以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运行为标志,山西改革试点工作迈出坚实的一步,整体转入抓全面建制、抓规范运行、抓总体实现改革试点目标的新阶段。监察体制改革远不是简单组建机构,而是要探索一种全新的体制和路径,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进入新的阶段,山西将继续发扬改革精神,积极探索实践,确保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山西将担当好中央赋予的这项重大改革使命,拿出高质量的试点“样品”,为改革全面铺开和制定国家监察法提供实践基础。

四、做好转隶人员深度融合和机构设置工作

完成转隶组建仅是改革试点第一步,山西着眼于“收指成拳、聚同化异”,在主动融合、全面融合上下功夫,根据“人员安排即实现初步融合”的目标,综合考虑干部的年龄结构、专业背景等因素,按照“人岗相适、因事择人、结构搭配”等原则,对省检察院转隶干部与纪委干部作出了整合安排。

例如: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后,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任建华每到午饭时间,就在机关食堂专门寻找检察院转隶干部吃饭聊天,趁中午这点间隙,多了解下转隶干部的思想动态,指导他们尽快进入工作角色。

山西省纪委、监委,围绕“机构与职能相协调”的原则,增设两个纪检监察室,暂时负责调查贪污贿赂和失职渎职等问题;省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纳入省纪委、监委宣传部,成立预防处;反贪局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纳入案件监督管理室,成立案件信息处。目前,省检察院转隶62人中,除1人任省监委委员外,49人安排在监督一线部门,12人安排在综合部门,纪委干部同步调整24人。

改革后,省纪委、监委共设10个纪检监察室,其中1至8室为执纪监督部门,9至10室为执纪审查部门。执纪监督室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室没有固定联系地区,根据“一次一授权”,负责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

此外,山西省纪委、监委立足实现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有机融合,着力抓好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法规多层次、全方位的学习,推动形成执纪执法既分离又衔接、监督监察既独立又统一的全新理念。
 
五、做好试点期间建章立制全面开展案件办理

开展试点以来,山西始终把“建章立制”贯穿改革全过程,基本建立起以山西省纪委监委机关执纪监督监察工作试行办法、审查措施使用规范、执纪监督监察工作流程图、执纪监督监察常用文书等为内容的“4个一”工作制度。

4月14日20时许,在公布对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郭海采取留置措施,尽管是山西省监委“第一案”,但由于配套制度的指引,相关工作有条不紊,监委12项调查措施中已有9项依照程序使用,案件审查也取得了重大突破。在郭海案中,他们严格维护被留置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申辩权等合法权益,专门为郭海制定了合理的日常起居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调查和讯问,充分保障了郭海的饮食和必需的休息时间。

“4个一”制度在把准吃透《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精神的基础上,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及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及工作流程进行了梳理细化,对监委12项调查措施的使用和55种常用文书进行了规范。

山西省各级监委成立以来,共处置问题线索6535件,立案2156件,结案1905件,处分1887人,组织处理1191人,移送司法机关5人。其中,省监委共处置问题线索68件,立案19件,结案12件,处分9人,组织处理41人。

“建章立制”过程中,山西根据中央改革试点要求,就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进行了重点探索,依纪依法、保障权利,是山西探索使用留置措施的基本原则,遵循慎用、少用、短用的原则,《山西省纪委监委机关审查措施使用规范》在第八章对留置的适用对象和使用条件、留置场所和时限、审批权限和程序、留置场所的安全保障、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护等作了系统规范。

根据规定,省监委确需采取留置措施的,应提交省监委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报中央纪委备案;使用留置措施,应当在指定的专门场所实施,提前做出安全预案,与被留置人谈话、讯问,应在专门谈话室进行;使用留置措施时间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一次,时间不得超过90日。

除了探索留置措施,山西各级监委全面行使全国人大授权的12项调查措施,包括谈话5652人次,讯问114人次,询问2358人次,查询1697人次,冻结5人次,调取1329人次,查封2人次,扣押46人次,搜查10人次,勘验检查2人次,鉴定18人次,留置9人次。

在构建监察业务内部运行机制的同时,山西还把加强监委内部监督制约摆在突出位置来抓,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建立起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六、做好监察与司法相互衔接配合工作探索监察官制度

山西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公安机关支持配合监委工作的相关事宜。公安机关在监委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承担着大量的协助配合任务,查询、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以及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工作,都需要公安机关支持配合或具体执行。

例如,郭海被立案审查后,部分重要涉案人员“失联”,面对这种情况,通过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找的通知,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一些涉案人已经到案接受调查。

探索建立监察委员会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是中央交给改革试点地区的重要任务。山西省委将构建法“法”与“法”协调衔接机制作为改革任务落地的关键环节来抓,由省委政法委成立“工作专班”,统筹法、检、公、司各部门,经过大量调研、论证,紧密对接省监委出台的“4个一”制度体系,形成了省委政法委“工作意见”为统领,法、检、公、司“衔接办法”为主体,共10个试行文件组成的“1+4”制度体系。

实现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顺畅高效有序衔接,是这一制度体系的关键一环。根据规定,山西各级监委对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终结移送后,由各级检察机关案管中心受理分流案件,侦监部门审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监委移送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监委补充调查,并拥有决定不起诉的权力,监委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也有相关的复议程序。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监委与检察机关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审判是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最后一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扎实确凿,最终要接受法庭的检验。山西省委政法委指导省高院专门制定《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指引(试行)》,规范了每一类证据收集、固定、运用、保存的方式和标准,并对非法证据庭前会议排除、留置期限折抵刑期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省高院出台的这一制度为监委调查取证和检察机关审查证据提供了指引。

除了上述规定,山西省司法厅还制定出台《司法行政机关支持配合监察委员会查办案件工作办法(试行)》,对司法鉴定、调查询(讯)问在押罪犯等问题作出了明确。

目前,山西省正在对建立“监察官制度”进行探索。


北京市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阶段性总结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微信公众号;作者:王少伟;原标题:《北京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纪实:从一开始就把监察权关进笼子》。为了便利重点学习阅读,文章内容有删减。

一、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安排

本次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北京市通过统筹安排、整体谋划,做到机构不增加、人员不扩编、级别不提升,机构编制和人员配置向主责主业集中。

北京市纪委机关原有23个内设机构,在市级检察院划转10个机构后,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撤并重组为29个内设机构,机构总数比改革前减少4个。其中纪检监察室17个。

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按照监督、审查分设的思路,设立的17个纪检监察室中,8个室负责执纪监督,8个室负责执纪审查,1个负责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

同时,8个执纪监督室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工作;8个执纪审查室则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不再确定分管联系的固定地区和部门。各纪检监察室、干部监督室、信访室等部门发现或受理的相关问题线索,都要移送到案件监督管理室,由其按程序办理。案件监督管理室还负责对这些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

除了上述16个室外,第17纪检监察室是北京市纪委、市监委一个特殊的部门——负责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因为,转隶前,北京市检察机关作为市追逃办成员单位,承担着涉嫌职务犯罪和行贿犯罪外逃人员的追逃追赃任务,并负责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对外提出、检务合作,以及外方司法协助请求处理工作。北京作为首都,各类国际交往很多。北京市检察机关承担的上述职能转隶到市监委后,市监委除了要继续做好市追逃办承担的统筹协调、服务督促工作外,还要承担具体案件调查、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追逃追赃和防逃衔接工作。

在机构编制配置向监督执纪一线部门倾斜的同时,市纪委、市监委还注重加强信息化建设,设立了专门的信息技术保障室,进一步提高科技反腐能力。

与北京市纪委、市监委一样,北京各区着力配强主业部门力量,增设纪检监察室并实现监督、审查分设。

二、监察体制改革中加强了内部监督

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合理配置部门职能,把监察权力从一开始就关进制度笼子。通过设置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管理、案件审理、干部监督等部门,确保内部流程运转实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北京市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通过执纪监督部门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解决了“权力过于集中”这个关键问题,从制度设计上构建“防火墙”,严防“灯下黑”。

三、多措并举做好转隶人员融合工作

为尽快推进队伍融合,北京市监委一成立,全员培训的方案就上了市纪委常委会,并决定“第一时间”“全员参与”“脱产培训”的工作方案。通过培训,实现队伍从‘物理融合’到‘化学融合’的转变。

例如:北京西城区纪委在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伊始,便从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处三个部门分批次抽调部分人员到区纪委相关部室工作,进一步加强工作对接和人员融合。此外,还专门挑选一些参考性强的重点线索,交由纪委干部与转隶干部一起查办,在实战中检验工作能力,加强工作磨合。

四、转隶完成后履职及办案工作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了监察委员会具有监督、调查、处置三项权力,并可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

北京市、区两级监委自成立以来,积极稳妥适用相关措施,除勘验检查外,12项措施中的11项均已付诸实践。

截至目前,已对9个案件的9名涉嫌严重违纪的公职人员采取了留置措施。

其中1名涉嫌挪用公款罪的涉案人员已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衔接非常顺畅,此案已经进入审判程序。

五、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的制度探索

试点工作启动时,北京市委明确提出,抓紧完善监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对监督、调查、处置等配套规定、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要加大研究力度,特别要注意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后留下的空白,既做好先期设计,又加强实践探索,使监察工作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行。

北京市纪委、市监委先后制定了《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调查措施使用规范》《监督执纪工作常用文书》《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执纪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逐一规范了监察委员会12项措施的审批流程,为监督、调查、处置职能的履行提供了依据和遵循。

其中,《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中规定:“市监察委员会受中央纪委和北京市委的领导,对中央纪委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市监察委员会决策机构为市监察委员会委员会议”;“市监察委员会委员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或者延期召开”……。

“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对局级或相当于局级的监察对象采取留置措施的,还需报市委主要领导批准”;“区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处级或相当于处级的监察对象采取留置措施的,还需报区委主要领导批准”……

此外,北京市在原有行政执法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规定的基础上,还研究制定《关于北京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两个文件,将所有公职人员全部纳入线索移送的范围,明确规定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以及司法机关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违犯党纪政纪、职务违法等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财经:安邦集团董事长吴小晖被带走

下一篇:江苏丰县幼儿园爆炸事件已致8人死亡65人受伤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