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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热点:金哲遇刺案

浏览量:时间:2017-02-27

     

      据媒体报道,2017年2月13日上午约8时,一朝鲜男子在吉隆坡国际机场离境厅等候班机时,遭1名身份不明女子突然上前以1块沾有液体的布块套住其头部,在被送入布城医院途中死亡。坊间传闻这名男子就是现任朝鲜最高领导人金正恩的亲哥哥,金正男,但是2017年2月18日,朝鲜官方首次回应这一传闻,朝鲜大使馆确认死者为一名朝鲜公民,名为“金哲”,对于是否是金正男并没有回应。

     金哲到底死于谁手仍然是个谜团,但是这么劲爆的话题,谁知道会不会出现在2017年司法考试当中呢,今天笔者就总结一下围绕金哲之死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1.金哲之死,如果适用中国法律,如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这里的“近亲属”是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金哲遇刺时46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能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只有其妻子、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哪些人是赔偿责任人?

      金哲被杀案中,目前已经有四名犯罪嫌疑人落网,但是这四人是否是真正的幕后凶手仍未可知。如果金哲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赔偿责任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死刑犯罪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因此,就算金哲遇刺的幕后凶手没有被查出,并不阻碍金哲的近亲属获得附带民事赔偿,并且在幕后凶手归案后,仍然可以对他们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根据这一规定,金哲之死,近亲属能够请求的赔偿只能是基于实际损失来要求,而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法院并不支持。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精神抚慰金也不包含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内。

(作者: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钱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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