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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局并入纪委能解决职务犯罪辩护的“金钟罩”难点吗?

浏览量:时间:201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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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新伟,金亚太律师、中山大学刑法学硕士

近日国内有媒体报道:“香港《明报》刊发一则题为《强化党领导反贪局拟并入纪委避职能重迭北京成试点》的消息称:十八届六中全会后,中央将在不搞西方‘三权分立’相互监督制衡的前提下,对现有反腐力量进行整合。其中一个重磅措施,就是将检察院的反贪局、政府审计机关并入国家监察机关,该机构称为‘国家监察委员会’或‘国家廉政总局’与纪委合署办公。该报甚至言之凿凿称:‘目前该建议料获得高层通过,北京反贪系统已收到试点划归纪委的风声’。” 从严治党无疑到了历史的关键时刻,这则消息似乎并非空穴来风,但最终结果会如何笔者也拭目以待。也许有朝一日真的会存在类似廉政公署性质的机关存在,但就目前职务犯罪辩护而言,纪委这一“金钟罩”难点会有改变吗?

如果说刑事案件哪一类最难辩护,笔者会毫不犹豫的选择职务犯罪。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被判处无罪(全案、彻底的无罪)的案例极为少见,想通过申诉改判更是海底捞针。出现这类情况的主要原由大概有三:一是在定案时的证明标准较为简单,较为依赖口供等言辞证据,特别是很多受贿案件完全依靠口供就可以定案判处。二是当前的诉讼模式下,没有实行直接言辞证据规则,翻供难以得到法院的认可,证人又不出庭。三是官员犯罪往往得不到社会各界的同情,相反很多杀人放火的冤假错案的纠错得到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和支持,“当官的判你罪肯定不会冤”的错误心理在普遍蔓延。纪委作为在目前反腐制度中当仁不二的老大,确实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但做过职务犯罪案件的律师都会切身的领悟到纪委这一“金钟罩”的威力。何为“金钟罩”?

一、纪委只是内部调查,没有相关法律予以规定(此处的法是指狭义的法律,不包括纪委内部规定或党章纪律等)。羁押没有期限,你招供之日才是纪委羁押解除之时,不过随之而来的肯定就是案件移送、检察院羁押。媒体报道原合肥市长张庆军曾在3年前一个会议的现场,被纪委人员带走。但每次被带走,张庆军总能安然无恙地出来,因此在安徽官场,张庆军有“不死鸟”的绰号。可见,被纪委带走调查对于一个官员来说意味着什么。纪委羁押期限长达半年甚至一年之久的案件比比皆是。

二、调查违法却得不到合法合理的救济程序。调查必然讲究策略,毫无疑问,对于那些反侦查能力极强的官员,没有点手段的调查必然是一无所有。在纪委调查阶段,普遍存在“三归零”的说法。一是查清你所有的财产予以没收,让你财产上归零。二是撤除你的职务,让你政治上归零。三是调查你的家人,让你“家破人亡”,让你家庭归零。无论曾经如何铁骨铮铮的汉子都难逃一劫。

对于这种调查手段,只要依法依据笔者持一定的肯定观点。但问题的关键是,如果调查手段存在违法,那当事人就应当有权利救济,可实践中却几乎没有救济的途径。相比较检察院办案同步录音录像,纪委阶段则没有类似要求,即使有录像也不会在法庭上予以出示。这种调查获取的证据很快就会进入诉讼程序中予以“洗白”,很多职务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都会要求查明在纪委期间悲惨经历,但检察院、法院就以纪委办案不属于司法活动、且无需录音录像为由驳回要求。

三、律师根本无法起到实质的辩护作用。职务案件会见难至今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虽然刑诉法规定只有一些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前必须准许会见,但实践中一般的职务案件会见也比较难。而纪委羁押期间,根本就不存在律师会见、家属见面这一情形。这时你就会真切的体会到马克思所说的那句名言,“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在长时间的羁押过程中,你所有的权利仅仅是老实交代问题。

所以,纪委办案,任你如何出招,他岿然不动,称之为“金钟罩”不为过。

如果反贪局并入纪委,情况是否可以好转呢?可以肯定反贪机构毕竟从事的是刑事诉讼活动,就要受到刑事诉讼法律的规范,也许这可以解决纪委办案无法可依的局面吧,但愿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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