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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能否暂予监外执行?

浏览量:时间:2016-10-10

                          终身监禁能否暂予监外执行?

                    ——简评关于白恩培生病能保外就医观点

作者:黄新伟,金亚太专职律师,安徽省律协刑委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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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白恩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该案判决因为终身监禁引起了法律界的而高度关注。白恩培是十八大以来第二名被判处死缓的“老虎”,也是十八大以后被判“终身监禁”的第一人。有学者认为白恩培判的判终身监禁,表明了中央依法严厉惩治腐败的决心,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也符合中国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有利于引导民众变革死刑观念,对树立法治文明观、推进死刑的司法限制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社会大众的直观感受是他这辈子牢底坐穿出再也不来了。

终身监禁概述

一、终身监禁是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规定内容,即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终身监禁的性质只是一种行刑方式,而不是新增设的刑罚种类。它是针对贪污贿赂犯罪中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罪犯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在具体执行中的一项特殊措施,就是把罪犯监禁终身,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死亡。

三、适用对象。只适用于贪污、受贿罪,且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终身监禁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必须符合这四个条件,才存在适用的可能性。

四、时间效力问题。对于201510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依据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是否足以罚当其罪考虑适用。

五、终身监禁后不得减刑或假释。相比较外国立法,终身监禁大体可分为以下两种,一是绝对终身监禁与裁量终身监禁的区分,即同一犯罪情节在刑罚适用上是否存在终身监禁与他种刑罚并行,从而给予法官以充足的自由裁量权;二是终身监禁刑能否进行减刑、假释的区分。作为“舶来”法律制度,我国采用的是裁量的终身监禁,且明确规定不得减刑和假释。

终身监禁能否保外就医而监外执行?

有媒体报道,有律师认为如果白恩培生病了怎么办?如果不去医院就会危及生命,这种情况会可能允许监外就医。相比较国外立法把终身监禁作为刑罚种类,我国刑法仅把终身监禁作为一种行刑方式。在此就不得不提另外一种执行方式——暂予监外执行。实践中暂予监外执行存在腐败屡见不鲜,如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十年,但就在法庭宣判当日从法院直接回家“保外就医”。中共中央政法委还曾专门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

但笔者认为白恩培当然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白恩培被羁押场所的医院条件是非常好的,如果白恩培得了不去监狱外的医院就会危及生命的病,那说不定等他办完手续可能就……

现有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无期徒刑不能暂予监外执行。理由如下:

一、可以监外执行阶段

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对象是包括无期徒刑的,1994年的监狱法有类似的规定。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还就《关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交付执行即保外就医后依法减刑程序问题》进行答复(199687日法明传〔1996318号)。

法律规定   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二、严格禁止阶段

但是1997年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作出修改,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等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判处无期徒刑如果符合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条件也可以监外执行。这期间与《监狱法》存在矛盾。

法律规定:

1、《刑事诉讼法》(97年) 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2、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发布《关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执行前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节能否暂予监外执行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只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因此,对于无期徒刑罪犯不能暂予监外执行”。

三、怀孕或哺乳妇女可例外

2012年刑事诉讼法同步,即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特定条件)、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法律规定:

1、《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所以,如果一名男子被判处无期徒刑,显然是不能暂予监外执行。如果是个妹子,被判无期徒刑以后怀孕和哺乳期则有可能,但是怀孕和哺乳终究是有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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