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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疲劳审讯(每日必须保证8小时休息)

浏览量:时间:2016-08-04

如何破解疲劳审讯

疲劳审讯就像用暴力的刑讯逼供一样,迟早在历史的长河中被抛弃,本人写这篇文章的目的在于,想让这一天来得更早一些。

一、为什么办案机关会选择用疲劳审讯

1、 侦查方式单一。法律规定中国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不能用诱惑侦查等技术手段,用测谎设备得到的测谎结果也没有任何证据效力。尤其是技术侦查设备落后,技术人才匮乏,而且刑诉法规定只有重大贿赂案件才能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还要公安机关的协助与配合,所以办案机关可用的侦查方式比较少,疲劳审讯成了一种比较方便的选择。

2、贿赂案件的刑事证明标准太高。贿赂案件一般都是一对一,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而我们国家的贿赂案件刑事证明标准太高,要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一般情况下,缺少行、受贿双方任何一方的口供都是无法成案的。贿赂案件一般都是一对一,在没有其他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口供成了最直接、最有效的定罪证据,所以办案人员把突破口供作为案件的重中之重,有时口供在正常的时间没有突破,疲劳审讯成了办案机关的一种选择。

3、没有对疲劳审讯进行具体的规定。由于我国现行的立法及司法解释没有对疲劳审讯进行明确的界定,这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疲劳审讯模棱两可,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何合理安排嫌疑人的审讯和休息时间,法官在排除因疲劳审讯等到的证据时,都很困惑。如果办案人员在白天没有突破嫌疑人,通过疲劳审讯的手段获取口供的现象就普遍增多。同时因为没有对疲劳审讯进行明确的界定,所以对办案人员使用疲劳审讯会受到何种处罚也没有具体的规定,这间接上也导致了疲劳审讯的增多。

4、指定监视居住大量的减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重大贿赂的数额升到300万元,相应指定监视居住的数额也要达到300万以上,一般在市、县两级很少有案子能达到这个数额,指定监视居住的使用大大减少。普通的案子职务犯罪的审讯时间很短,嫌疑人在检察院的时间不得超过72个小时,办案人员想在检察院的阶段内突破口供,“车轮战”的疲劳审讯成了一种普通现象。

5、审讯人员力量不足。在人员数量上,审讯人员的严重不足,这直接导致很多案件没有办法进行精细的初查,没有精细的初查,就无法找到更多客观的和主观的证据来用于审讯,审讯的效率就会大大降低;在人员质量上, 办案人员基本上靠“师徒带”,没有经过系统培训,办案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审讯时年办案人员配合不到位,大大降低的审讯的效率。

6、通过暴力来取供的现象大大减少,但通过疲劳审讯取供的现象增加。新的刑事诉讼法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台,职务犯罪的办案机关通过暴力的方式来取供的现象基本上已经杜绝了,但是有些办案人员觉得通过长时间审讯取供,不直接接触嫌疑人的身体,对人体伤害较少,相比以前的暴力逼供,规范很多,而且嫌疑人晚上1点到3点之间,意志力最薄弱,也最容易招供,所以办案人员有时利用夜间疲劳审讯的现象增多。

二、如何界定疲劳审讯

疲劳审讯很难界定,疲劳审讯的典型形式是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睡眠和休息。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最常见的方式就是“车轮式”的连续审讯,几天几夜不让嫌疑人睡觉,或者是晚上审通宵,白天给嫌疑人睡,或者是招供了才给嫌疑人睡觉等。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疲劳审讯?我们国家还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在2013年10月9日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规定:“采取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5条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但问题是如果适用95条的规定,又如何去判断什么是“痛苦的方法”呢?

让我们来看看国外是如何规定疲劳审讯的,如英国的法律《拘留、待遇和讯问守则》就规定,在24小时期间内,讯问被羁押的对象必须有至少8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并且没有特殊的原因,这8个小时的休息时间要安排夜间。如果违反了这个规则,则可能导致所获供述被排除。实践中英国几乎没有因为违反上述时间限制而导致所获供述被排除的案例。

其实我国也有很多学者对疲劳审讯进行过研究,如有学者就提出:“连续讯问不能超过12小时,保障犯罪嫌疑人每天夜间不低于6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明确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合理的休息、饮食等方面的权利。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认为构成疲劳审讯:连续讯问超过12小时;24小时期间内连续休息时间少于6小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连续休息6小时会导致以下结果的除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巨大财产损失;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延误犯罪嫌疑人的治疗等。”(论疲劳审讯的认定标准,《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作者:陈苏豪)

还有最高法权威人士认为,每日应当保证不少于8小时的休息时间。同时,在讯问过程中,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关于夜间讯问,一些国家有禁止性规定,考虑中国司法实际,目前也不宜明确禁止。《中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戴长林、罗国良、刘静坤著(2016年7月出版)。

上述学者的论述直指要害,但同时如果加上一些小的规定,则更加完善。第一、嫌疑人被控制后,一到办案的地点,不管是询问还是讯问,都要签法律文书,并写上具体的时间,准确到时与分,并开始同步录音录像。第二、嫌疑人每一次休息时都要写上休息开始与结束时间,并附卷。第三、办案人员在检察机关的办案区、指定监视居住地、看守所和特审室提审犯罪嫌疑人,都要遵守这些规定。如果违反,所获取的供述可能将可能被排除。有了这些规定,应该说能够使侦查人员的疲劳审讯行为得到很大的遏制,因为一旦违反时间界限将导致所获供述被排除,供述一旦被排除,侦查机关所办的案件将可能功亏一篑。

三、如何通过提高审讯的效率,来减少和杜绝疲劳审讯

1、精细化的初查。笔者同事曾经到江苏和上海学习职务犯罪审讯,那边的同行说,他们基本上不用疲劳审讯,他们能办好案的经验就是:“精细化的初查”。精细化初查有什么好处?它关键是能找到突破口供的攻击点。例如如果调查到开房的记录,知道他有情人,可能他是因为他找了情人开销变大而受贿,他情人可能知道他受贿的情况,可以找他情人来了解情况;通过到公安调取他出行轨迹,如果发现他在案发前回过老家或者到外地去,他有可能是转移赃款;通过调取受贿人及亲属与行贿人及亲属之间的银行流水,如果发现他们之间有资金的来往,这可能存在行、受贿的情况;调取嫌疑人的通话清单,就能知道嫌疑人与对方联系的时间,从而确定行、受贿的时间节点。细节是嫌疑人心中的魔鬼,审讯人员找到嫌疑人这些细节后,通过细节找到嫌疑人的弱点,从而突破口供。初查的项目越多,越详细,审讯的效率就越高,疲劳审讯就越少。

2、充分利用立案等时间节点。笔者今年办一个八人八件的系列案,初略统计了一下嫌疑人供述的时间节点,有3人是立案前半个小时供述的,有2人是拘留前供述的,有3人是送看所守之前供述的。为什么嫌疑人会在这三个时间点供述呢?主要是因为嫌疑人都会有三怕,一怕立案之后供述,得不到自首的情节;二怕被拘留,不得取保;三怕进看守所受苦;所以在审讯时,充分利用这三个时间节点,猛烈的攻击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往往能事半功倍,成功突破口供。

3、采用先进的审讯方法:番茄审讯法。现在有一个很火的时间管理法叫番茄工作法,是由弗朗西斯科·西里洛于1992年创立的一种相对于GTD更微观的时间管理方法。使用番茄工作法,选择一个待完成的任务,将番茄时间设为25分钟,专注工作,中途不允许做任何与该任务无关的事,直到番茄时钟响起,然后在纸上画一个X短暂休息一下(5分钟就行),这样就能在有效的时间内提高工作的效率。它的原理就是一个人在学习或做事时,专注力的时间是有限的,所以就设定一个时间,在这个时间段内让学习者最大的限度的吸收知识。其实审讯就是要把审讯者的思想强加于嫌疑人身上,但每一个审讯者的精力都是有限的,嫌疑人有效接受东西的精力也是有限的,怎么让嫌疑人在有效的时间内更容易接受审讯者的想法,番茄时钟就是一个很好的可借鉴的方式。每一个被审讯者都有弱点,审讯人员的目标就是找出他的弱点,然后去攻击,攻破他的心理防线,这样就能让他彻底的交待自己的问题。例如我们通过初查发现嫌疑人在知道自己可能被抓之后,就把自己的财物转移到他老家的亲戚那里,我们就可以通过假装他亲戚被抓并已经供述,设计好一个25分钟左右的审讯提纲来突破他,并留下5分钟左右的时间给嫌疑人思考与辩解。如果不行,我们就再去发现他其他的弱点,设计成一个个25分钟加5分钟这样的番茄时钟,直到突破口供。可以算一下,如果一件案子能有三天的时间,每天给嫌疑人休息10个小时,还有42个小时的审讯时间,除以30分钟,一共有84个审讯的番茄时钟,有多少嫌疑人能经受这么多次高压力的审讯,所以说如果能好好利用审讯的时间,我们是可以大大减少疲劳审讯的。利用番茄审讯有一个前提就是要审讯日记,每一班的审讯人员要把自己审讯的内容和嫌疑人辩解的内容记录下来,这样审讯的内容就不会重复。

4、重视清单革命。清单革命讲的是每一个人能掌握的知识都是有限的,我们不是没有掌握知识,而是没有正确把他们理清出来,简单和明确的呈现在人们的面前。如果我们想少出错误,就要把一件事情所有关键的东西都列成一个个的清单,让一个人在同一类事上避免犯同样的错误。我们所办的案件,在程序性文件和案件的事实都是可以清单化的,只要我们把案件关键的信息都列成清单,如初查清单,嫌疑人犯罪原因清单,嫌疑人收钱时间节点清单,嫌疑人性格分析清单,侦查日记清单,嫌疑人拒供心理清单,嫌疑人供认动机清单,犯罪构成要件证据清单等,把嫌疑人的信息,结合每个可用的清单进行分析,迅速找出嫌疑人的弱点,将大大提高审讯的效率,减少疲劳审讯。

提高审讯的效率还有很多方法,本文就不一一介绍了,其实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方法有多少,而在于有没有去执行,实践这些方法。

作为办案人员,问题的关键在于你是否想过去减少或杜绝疲劳审讯。

有朋友问我,靠你这样提倡多久才能杜绝疲劳审讯,真正的做到保障嫌疑人的人权,我只能告诉他:“时间多久我真不知道,我只知道我们已经在路上”。

作者:戴奎 来源:刑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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