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动态

“合肥少女毁容案”民事赔偿二审今日宣判,周岩获赔180万

浏览量:时间:2016-03-22

 本网讯:备受关注的“合肥少女毁容案”民事赔偿一审判决于2015年5月15日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受害人周岩获赔1726273.7元,其中精神抚慰金8万元。原告、被告对此判决均不满意,双方都依法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mmexport1458652239340.jpg

金亚太律师继该案刑事、民事赔偿一审之后再次为周岩提供法律援助,由金亚太刑辩分所副主任李智贤律师担任其二审代理人。李智贤律师表示,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的过程中,对于伤残赔偿金、心理干预费及治疗费、补课费、精神抚慰金、康复费等赔偿项目及数额的计算出现明显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显失公正,故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纠正。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通知双方代理律师召开了庭前会议,归纳了13个争议焦点,包括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本案二审已经于2015年11月26日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未当庭宣判。

mmexport1458652249382.jpg

今日,本案二审终审判决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公开宣判,判决支持周岩获得民事赔偿1804993.7元,具体包括医疗费559031.2元、残疾赔偿金3235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康复费194400元、营养费21900元、补课费100000元、床位费(含陪护人员床位费)341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60元、陪护人员伙食费29036元、护理费87082.5元等各项费用。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最高法权威观点:稳住嫌疑人、提供可能藏匿处、劝自首能否认立功?

下一篇:我们为什么需要刑辩律师?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