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权峰、王林娟律师办理某妨害药品管理罪案获缓刑
浏览量:时间:2026-08-26
【涉嫌罪名】妨害药品管理罪
【关键词】妨害药品管理罪、注射肉毒素、轻伤、缓刑
【办案结果】缓刑
辩护人:徐权峰,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总所副主任、党总支副书记、高级合伙人
王林娟,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医药大健康部副主任,医学学士,法律硕士
【指控事实】
L 某通过微信网络购买某韩国肉毒素,并给 Z 某、M 某面部注射使用,并获利。后Z某出现胸闷乏力、 吞咽无力等肉毒素中毒症状,并前往多家医院就医治疗。经鉴定:L某注射行为与Z某肉毒素中毒之间存在完全作用因果关系;Z某中毒后果被评定为轻伤二级。检察机关遂L某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并造成严重危害,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徐权峰、王林娟两位律师接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件L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听取了L某的辩解与陈述,了解案情细节。后积极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并积极撰写法律意见书、调取证据申请书等,表明辩护人的观点,辩护人的主要意见为:
1.L某主动带被害人前往派出所,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
2.L某获利金额少,与被害人为朋友关系,仅收取少量成本费用,并未主动对外开展大规模的销售或注射业务,主观恶性低;
3.L某案发后主动陪同被害人就医,承担住院医药费,在医院陪护治疗,积极配合被害人开展治疗,最后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同时具有初犯、退赃退赔等多重从轻减轻情节;
4.L某就同一犯罪行为已被行政处罚罚款,应当进行刑事罚金的折抵。
【案件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附:一审判决书节选



撰文|王林娟
编辑|代娜娜
审核|张世金 储博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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