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生兵律师:代理“请托入学型”诈骗刑事控告成功立案
浏览量:时间:2026-06-03
【关键词】请托办事、请托入学型诈骗、刑事控告、立案
【办案机关】C县公安局
【犯罪嫌疑人】N某
【代理律师】
冯生兵,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组织委员、工会副主席、法学硕士、管理学(会计)学士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Y某因其侄子高考成绩不理想,希望通过请托关系的方式获取政法院校的“入学资源”。经多方介绍,最终通过M某认识到“院校领导的关系人”N某。N某通过M某向Y某传话,会保证Y某的侄子一定如期入学,但需Y某支付30余万元的协调关系费用。Y某基于N某的承诺,按照M某的指示分多笔向N某支付30余万元。
入学期限将近,但N某的入学承诺依然未能实现,在Y某多次催问的情况下,N某、M某见无法继续推脱,遂安排多人冒充某政法院校领导与Y某见面、组织对Y某侄子进行“入学测试”,并提供了伪造的入学证件。
入学日,Y某持N某提供的入学证件,带领其侄子前往某政法院校报到,后被告知因入学证件系伪造,无法办理入学。
【办案经过】
2025年夏季,Y某因入学受挫、钱财两空,愤然前往所在地C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报案,鉴于证据材料不足等原因,C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口头告知不予立案。
2025年12月,Y某因此事再次前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在Y某全面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仔细梳理涉案资金流向点后,认为N某可能涉嫌“请托型”诈骗:
第一,从N某目前存在的行为来看,其在事前存在通过资源可以办理入学的承诺,事中组织虚假测试、伪造入学手续的行为,事后资金的实际使用与被害人交付财物目的存在偏差,其行为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犯罪构成要件;
第二,从事后的财产处分来看,N某就涉案30余万元至今尚未归还,极有可能已经被N某个人挥霍殆尽,符合“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犯罪构成要件。
基于此,律师基于Y某的陈述制定“再次开展刑事控告”的诉讼策略,并取得Y某的认可。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梳理案件证据材料、撰写刑事控告书,并随后亲自带领Y某前往原不予立案的派出所再次控告。
C县公安局某派出所见法律文书论据充分、证据材料梳理清晰,遂当即致电刑侦大队,衔接刑事立案事宜。律师和Y某随后携带材料再次前往刑侦大队对接控告事项,办案人员经过阅读控告材料、询问Y某后,初步认定构成请托型诈骗犯罪,并口头告知立案意见,待初查核实后展开刑事立案、侦查工作。
【办案成果】
2026年5月22日,C县公安局对该案正式立案,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办案心得】
请托入学型诈骗,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主要原因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受害者为人父母的心理,通过编造入学机会,构建自己存在人脉的假象,使陷于入学焦虑的父母们陷入病急乱投医的错误认识,轻信行为人的承诺,进而“自愿”交付财物给行为。该种行为,以请托办事、入学之名,行诈骗之实,实质上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律师寄语】
刑事控告案件一般成功立案率并不高,主要原因是控告人对所控告的事实、行为性质、证据梳理等没有一个清晰、准确的分析,进而并不能契合、达到办案机关的立案标准,也就不能启动立案程序。因此,想要提高刑事控告立案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有必要咨询或委托专业的刑事控告律师。
撰文|冯生兵
编辑|代娜娜
审核|陶鸿 鲁鑫宇
附1:《立案告知书》

附2:《刑事控告书(部分)》



附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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