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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权权律师承办组织卖淫案获缓刑判决

浏览量:时间:2026-02-06

       关键词:组织卖淫罪、股东、主犯、缓刑、自首、从犯

       辩护律师:梁权权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财税部主任
 
       案件概览

       李某与王某是男女朋友关系,聚餐期间两人与张某合议经营足浴店牟利,后由张某操办租房及装修事宜。2025年2月初投入经营,由王某负责看店、收取款、发放提成,李某负责网上聊单。因经营状况不佳,三人默许又陆续招募三名技师提供特殊服务,经营至3月下旬被查获。

       当事人李某(女)的家庭情况较为特殊,父亲过世、母亲重病、前夫不抚养孩子且孩子患有严重的脑瘫,家庭因素是本案酌定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 定性情节

       本案中,组织性特征尚不明显,对技师缺乏系统管理与控制,未设立考勤制度;此外,常驻店内的技师仅一人,其余二人中一人仅偶尔到店,另一人于案发前一周才入职,是否符合“三人以上”的认定标准存疑;在案证据亦难以证明三名技师于同一时段从事卖淫活动。若定性可调整为介绍卖淫罪,结合李某家庭情况,判处缓刑可能性较大。但经多次沟通,该定性辩护意见未获采纳。

       关于是否构成从犯:李某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出资及线上招揽客户。其出资与王某共同进行,虽未直接参与日常经营,但仍从王某处分得少量利润。尤其是网上招揽行为在组织卖淫活动中属关键环节。辩护人围绕“出资+招揽”可认定为从犯进行了重点论证,但该意见未被采纳。

       自首情节亦存在争议。李某虽然是主动投案的,但在投案前存在串供行为。辩护人从串供的被动性和后期如实供述的主动性两个方面出发,结合李某的供述在案件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经过数次的沟通,最终司法机关采纳了自首的意见。

       三、缓刑的争取

       公诉机关在出具量刑建议时,虽李某具有自首的法定减轻情节,但对于黄赌毒类案件的主犯适用缓刑持谨慎态度。辩护人通过提交法律依据、家庭情况证明及相关医疗材料,说明李某系其未成年脑瘫子女的唯一抚养人,且子女康复费用高昂,以及如果判处实刑,将面临难以解决的现实问题。经多次沟通及检察官认真细致的调查,公诉机关最终采纳缓刑建议。审判阶段,在认罪认罚拿到缓刑意见的基础上又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取得缓刑判决。

       四、感悟

       出门即有碍,谁谓天地宽?李某正常打工每月的收入是全部用于供养孩子(孩子在做康复每月需自费六千元左右),且周边没有一个人能够提供帮助,又要抽身照顾孩子又要挣钱才走上歪路。然而,恰是这个被视为“负担”的孩子,在司法裁量中为她争取到一线生机。办案中曾问她:“为何不再婚?”答:“带着脑瘫孩子,谁愿接受?”又问:“为何不要求前夫分担抚养责任?”她沉默片刻:“孩子本来是判给他的,但是他就把孩子就丢在福利院,不问事,一直丢那得不到好的康复治疗的话,那就是等死,我才把孩子接到身边的,我活着的时候不能看着他死。”李某确是罪犯,但其作为母亲的责任与勇气,仍令人触动。犯罪当受惩处,然而,绝境中的母爱,又应如何评判?


撰文| 梁权权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吴鹏

附:法律文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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