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犯罪辩护

张庆松律师办理危险驾驶案获不起诉

浏览量:时间:2025-09-18

关键词:醉驾、危险驾驶、酒精含量162.9mg/100ml
公诉机关:L市J区人民检察院
办理结果:不起诉
辩护律师:张庆松,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前检察院干警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 Z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内行驶,因无法驶出车库主动报警,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Z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62.9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办案经过:

       公安机关坚持认为该停车场可自由通行、具有公共性,属于“道路”,又调取了该小区物业负责人证言,证实该停车场网络信号覆盖,不存在“信号不好,无法呼叫代驾”而进行短距离挪车的情形。据了解,L市J区人民检察院自2023年12月28日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施行以来,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50mg/100ml的一律起诉,而Z某如被起诉,其也将丢失来之不易的稳定工作。至此,案件陷入僵局,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似乎已成定局。

       辩护人通过实地走访调查,主动调取该小区地下车库出入口管理严格,外来车辆不得随意进出、Z某具有长期使用代驾习惯等相关证据材料,并从“醉驾新规”立法背景、权威解读、具体法律规定及相关判例出发,结合案件事实撰写了法律意见书,重点对本案路段是否属于“道路”、Z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短距离挪车”以及当事人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展开辩护。

       辩护人提出,该小区实行严格的人车分流与来访登记制度,地下车库仅对“特定来访车辆”开放,不具备《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要求的“公共性”,因而非法律意义上的“道路”。Z某的行为动机是为了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而非上路行驶,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Z某为了避免危害结果发生,主动报警更加印证其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故意,且案发在深夜,地下车库无车流人流,社会危害性较小。

       辩护人与检察机关进行了多次的沟通,最终实现不起诉。

办案心得:

       该案的办理,反映出律师在轻罪案件中发挥的不可替代作用。

​       在办案流程上,危险驾驶案件要求“快速办理”,辩护人应当把握先机,充分维护当事人权利;

       在法律适用上,除了引用具体法律条文,也应当充分研究立法背景和相关权威解读,加强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的指导适用;

       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上,我们要深入了解调查,还原案件真实情况,以本案为例,案发时,当事人仅有26岁,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小,作为辩护人,我们要通过证据整合与充分说理,以对话代替对抗,实现公平正义。


撰文| 张庆松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曹富乐

附: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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