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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亚太无罪案例|储博刚、赵婵律师承办掩隐案获不起诉

浏览量:时间:2023-08-07

【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起诉

【办案结果】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D某

【辩护人】储博刚,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赵  婵,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D某在“陌陌”APP上与网友聊天得知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手机、身份证帮助他人取现能获得一定的报酬。由于当时D某经济紧张,且网友告诉D某可给其取现金额5%的报酬,D某便同意帮助取现。后D某带着银行卡按照网友的要求分三次取现共计50000元,取现后D某将现金全部交给网友,D某获得报酬2500元。

    侦查机关认为,D某在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的资金流转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资金流转,协助他人进行取现操作,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辩护过程】

    1.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接受D某委托,第一时间提交委托手续并阅卷,制作阅卷笔录,分析案件情况;

    2. 依据D某陈述以及阅卷情况,律师进行全覆盖式法律与案例检索,认为D某实施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提出三点法律意见:第一,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且无法确认其真实身份,对于本案的构罪认定缺少关键前提,认定D某构成掩隐罪证据不足;第二,D某主观上不具有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其对取现款项的性质不“明知”;第三,即便认定D某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多项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情节,可对其不起诉。

    3. 后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建议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同时检索形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调研报告”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检索报告”;

    4. 2023年7月,提交法律意见后,律师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意见,重点就“本案犯罪所依据的上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检察官进行交流;

    5. 2023年8月,检察官采纳辩护人的法律意见,对D某不起诉。 

【办案小结】

     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律师在阅卷时应重点查阅侦查机关是否已提供确实证据证明上游犯罪已查证属实,只有上游犯罪查明属实,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才有成立的基础。

    承办过程中律师应积极主动地与司法人员沟通案情,阐述案件辩护重点,同时进行充足的案例检索,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不起诉决定书

 

撰文:储博刚、赵婵

编辑:许巧蔓

审核:陶鸿  高正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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