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犯罪辩护

诈骗罪单处罚金|陈小梅律师亲办成功案例

浏览量:时间:2019-04-03

 

指控事实:

2016年张某、宋某、徐某、王某等人注册成立拓远公司,张某担任法人并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公司成立后,张某等人聘用总监、招揽业务员,在公司不具备拍卖等资质的情况下,安排业务员先期以免费鉴定等是有吸引有藏品的客户到公司商谈藏品出售事宜,待客户来到公司后,先有所谓的鉴定师混淆藏品真伪、夸大藏品价值,再由部门总监、相关业务员等人与客户商谈,虚构境内外有买家回出高价私下购买、参加海外拍卖会等事实,诱骗客户与业务员签订协议,将藏品交由公司代销,同时以境内外私下交易、境内外拍卖等需要支付出关费、拍卖费、运输费、保险费、鉴定费为名向客户索取服务费。在客户交钱后,公司即将藏品封入仓库,在客户追问时以伪造出关单据,假冒鉴定书等方式继续敷衍欺骗客户,最终以藏品鉴定为假或者买家看不上等理由将协议终止,达到骗取客户已经交纳服务费的目的。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在2017年将此案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经过: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郑某的委托,指派陈小梅律师为郑某提供辩护。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第一时间去合肥市看守所会见来郑某,了解郑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具体参与的情况。经了解,郑某涉嫌诈骗数额为22万左右,属于3-10年的量刑范围,在公安阶段公安机关不予取保。在案件到检察院批捕阶段,本律师又去检察院和批捕检察官沟通,考虑到本案属于公司的犯罪,涉案人数特别多,如果所有人都仅仅依据金额批捕确实有失公平。而且郑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确实相对较小。最后检察院对郑某不予批捕。

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本律师第一时间去阅卷。经过反复研读卷宗发现,指控郑某诈骗22万的证据不足,其中只有3笔达到来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其余6笔诈骗事实证据不充分,且补证比较难。经过多次和承办检察官沟通,并积极递交辩护意见,最后公诉机关同意律师意见,在起诉时将郑某的涉案金额降低到5.3万。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本律师继续论证郑某得诈骗金额应当降低到3万元以下。本案开庭审理来4天,从开庭到法院判决书的下达又等待了一年多。

 

判决结果:

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法院认定郑某的诈骗金额为2万多,并且仅仅单处郑某罚金1万元,郑某的人身自由没有收到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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