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犯罪辩护

因阻拦占用自家林地修路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辩护意见

浏览量:时间:2019-10-26

2010年,乡政府使用易某家林地修路,未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2019年,乡政府再次在原本的路基上铺设水泥,易某等人对此进行阻拦,被当地公安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予以刑事拘留。

易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易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予认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地修路需要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都会导致修路行为违法。易某等人在自己享有使用权的林地被非法、持续占用的时候,仅仅采取最原始的静坐行为以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利不受更严重的侵犯,应当属于正当防卫,是合法维权,而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易某有理由认为修路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林地使用权

(一)根据林权证权属登记,案涉土地至今依然属于犯罪嫌疑人易某家使用

《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林业部关于林权证是否作为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的回复林涵资字(1989)15号》中明确:“林权证是林地权属的有效法律凭证”。

根据金寨县人民政府2010年3月25日向易某老公许宜宪发放的皖金林证字(2010)第2626060343号林权证,案涉土地属于许宜宪所有,且2010年3月25日至今,从未进行过权属变更。因此,直至案发之日,易某家依然享有案涉土地使用权,任何人、任何单位无权非法占有和使用。

 

(二)相关部门从未履行相应的征地手续

金寨县林业局2010年9月2日批准了铁某乡政府的林区道路的林地使用申请,但根据《土地管理法》,征地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具体为: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报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2、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情况等;程序:(1)发布征地公告。(2)实地调查与登记。(3)组织征地听证,征询村民意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据此,如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征地过程中没有按照上述程序来做,将导致错误的征地审批;3、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审查;4、有权审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下发《征地审核与批复》;5、张贴征收土地公告:如果村、组、乡镇政府未按照以上规定的时间、地点履行法定职责,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和征地补偿、安置手续;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获得救济6、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国土部门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7、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8、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国土部门组织实施补偿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收的土地,对于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或解除手续;9、国土部门向建设项目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进行确权。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中关于设施农用地使用程序为: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低于10日,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签订用地协议

安徽省土资源厅皖国土资函〔2018〕2123号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管理的通知》第一条:……项目实施前要对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进行调查,做到地类正确、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对选点布局、土地调整、住房建设、补偿安置、收益分配等方面必须依法组织听证。……对涉及用地调换和集体土地征收的,调换和征收补偿方案要得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经协商仍然不愿意参与项目实施的农户,对其房屋、土地及其他财产 要予以坚决避让,并保障其正常生产生活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前述任何一个环节的手续都从未向易某等人出示过,易某只知道自己家的林地被占用,但是相关部门一直没有给到合理的解释,但是占用时间无论多长都不影响林权的归属。

(三)易某家的林地一直在被非法占用

2010年至今,村镇一直以“公共利益”、“民生路”为由占用易某等人的林地用于农耕路,但是却没有任何手续,也没有支付易某等人任何“补偿”或者“占用费”。2019年3月,相关部门甚至要在这条路上铺设水泥,以便“免费”的情况下永久使用这块土地,严重的损害了易某等人的合法财产权利。

相关部门在没有履行任何征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许宜宪的林地进行修路,非法占用时间长达9年,从来没有进行过任何补偿甚至是租金,2019年更加变本加厉的再次在没有任何征地手续的情况下将非法占用的道路加宽并硬化,严重侵害了易某的合法权益。

二、易某并无犯罪的主观故意

(一)易某阻拦修路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如前所述,铁某乡政府的修路行为可能符合相关惠民政策,但是却没有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规定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在易某等人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在向各部门投诉而没有任何合理的解释后,仅仅采取静坐等方式阻拦施工防止自己的损失进一步扩大,这么平和的、合法的维权手段如果被定性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话,老百姓该如何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人民政府作为国家的行政部门,其不仅不能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还应当在公民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铁某乡人民政府的现有做法,不仅伤了铁某乡人民的心,也有损于政府的形象。

(二)易某并未有纠集他人的行为

易某出现在拦路现场仅仅是因为自己家的林地被违法占用,从未纠集他人,以人数增加自己的谈判砝码。

(三)易某并未扰乱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易某并不构成犯罪。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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