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犯罪辩护

同济大学研究生亓某玉被害案(国家领导人批示,被告人无罪释放)——关于赵某安涉嫌寻衅滋事案的辩护词

浏览量:时间:2017-02-07

 

同济大学研究生亓玉被害案(国家领导人批示,被告人无罪释放)
 
关于赵某安涉嫌寻衅滋事案辩护词
          ——赵某安无过而有功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沸沸扬扬的韩某臣等故意杀人、寻衅滋事案以罕见的高效率已移送起诉到人民法院,而曾作为同案犯的赵某安被另案处理。本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特事特办”的特点,作为赵某安的辩护人,我们理解司法机关程序上如此处理的良苦用心。但不论怎样处理本案必须坚持以事实的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我们相信,阜阳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我们辩护人已有共识,赵某安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该被告人在本案中不仅无过而且有功!
因此,建议检察机关立即对赵某安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其理由如下:
一、 赵某安没有实施任何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纵观涉案的所有言词证据,除作为受害人的杨某曾陈述“这时车上下来的4个人都一起打我们”这样唯一的一句孤证外,其他所有的被告人供述都表明,在整个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赵某安不仅没有实施殴打、追逐、拦截、辱骂等任何寻衅滋事的行为,甚至没有说过一句不文明的话语;相反,赵某安为了制止事态的发生和扩大,极尽自己的所能进行劝阻。
在所有涉案的法律文书中,不论是检察机关关于此案的起诉书还是由受害人杨某签字的附带民事诉状均没有指控赵某安实施任何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赵某安、穆学文、张杰在韩某臣驾车追赶被害人后,沿被害人所走的小路向新坝方向行走,完全是基于制止事态发展的良好愿望,担心再打架而为之,不侵犯刑法所保护的任何客体。
因此,赵某安极尽所能的劝阻行为应当受到政府和社会的肯定评价,应当鼓励而不是处罚。
二、应立即将赵苏案无罪释放
刑事诉讼的目的不仅在于追究犯罪,而且应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人权。赵某安的人身权利与亓培玉的人身权利一样,应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在赵某安无罪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依据《刑法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立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将赵某安无罪释放,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此致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安徽亚太律师事务所  王亚林
200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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