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林刑辩团队杨勇律师为一起重大运输毒品案出庭辩护(二审)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时间:2015-04-01

案号:2015亚律刑字第001号

关键字:运输毒品罪,二审,被告人不认罪,甲基苯丙胺

承办律师:王亚林刑辩团队 杨勇律师

案情相关媒体报道:临泉县法院官方微博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一次公开查缉活动中,被公安协警带去厕所尿检,在尿检时从口袋中扔出一包毒品,并试图逃跑,但被公安机关抓捕,该包毒品经称重,重量为72.4g,并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侦查终结后,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指控其运输毒品罪,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102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15年有期徒刑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并重新委托了王亚林刑辩团队的杨勇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杨勇律师在查阅案卷材料和一审材料后,认为本案疑点众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尤其是核心证据没有进行鉴定。由于二审案件大多为书面审理,但辩护人杨勇律师认为,本案证据未能排除合理怀疑,并且被告人不认罪。在将本案提交到案例讨论会进行讨论后,辩护人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开庭审理的申请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研究后,决定对此案公开审理。

二、庭审直播

2015年3月底,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临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安徽省高级检察院派两名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本案庭审情况通过临泉县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进行全程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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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辩护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员回避的权利。上诉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宣读一审判决书。(略)

审判长: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没有?被告人:听清。审判长:与你收到的起诉书是否一致?被告人:一致。审判长:被告人张某某,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有异议。

辩护人对上诉人张某某进行发问。是否搜身?是否搜到?穿什么?厕所大小?是否背部面对门?那天天气怎么样?是否尿检?公安机关有无提取指纹? 上诉人:搜身,没有搜到。穿的衣服就是我现在在庭上穿的。厕所可以容纳一两人,我应该是背部面对门,天气阴天,尿检,公安机关提取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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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律师、赵丹丹实习律师出庭辩护

检察员对上诉人张某某进行发问。供述是否属实?怎么样搜身?为什么去瓦店?上诉人:供述属实。搜查全身。去瓦店见网友。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现在进行当庭举证和质证。先由公诉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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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检察员是否出示证据?检察员:出示一份讯问笔录。审判长:上诉人对检察员出示的证据是否有意见?上诉人:有意见。请我的辩护人发表意见。审判长:辩护人发表意见。辩护人发表意见。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公诉人、当事人可以对本案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在法庭辩论中,双方要把辩论的重点围绕上述理由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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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上诉人张某某向法庭做最后陈述。

上诉人:我是冤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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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休庭5分钟,待合议庭评议。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经过法庭审理,本案的焦点事实已经清楚。鉴于案情重大,合议庭休庭评议后,决定暂不当庭宣判,待作出决定后,再定期宣判。现在休庭。(敲法槌)

此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开庭笔录,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本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其中,“其他毒品数量大”是指: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大麻油5000克、大麻脂10000克、大麻叶大麻烟150000克以上;可卡因50克以上;吗啡100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250克以上(针剂100μγ/支规格的2500支以上,50μγ/支规格的5000支以上;片剂25μγ/片规格的l万片以上,50μγ/片规格的5000片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10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γ/支、片规格的500支、片以上);咖啡因200000克以上;罂粟壳200000克以上;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根据刑法第347条第3款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百克;大麻油1000克以上不满5000克,大麻脂2000克以上不满100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000克以上不满150000克;可卡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吗啡20克以上不满100克;度冷丁(杜冷丁)50克以上不满250克(针剂100μγ/支规格的500支以上不满2500支,50μγ/支规格的1000支以上不满5000支;片剂25μγ/片规格的2000片以上不满1万片,50μγ/片规格的1000片以上不满5000片);盐酸二氢埃托啡2毫克以上不满10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γ/支、片规格的100支、片以上不满500支、片);咖啡因50000克以上不满200000克;罂粟壳50000克以上不满200000克;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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