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犯罪辩护

过失致人死亡案的法律意见书——网调BDSM类窒息游戏的归责

浏览量:时间:2026-06-09

       关键词:过失致人死亡、呼吸控制、无罪辩护、BDSM、网络指令、撤销案件

       辩护律师: 梁权权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财税部主任

       核心案情:双方通过特殊兴趣爱好的APP认识后,通过网络发布各类游戏指令,受害人在执行呼吸控制指令时意外身亡

       案件结果:撤销案件

       司法实践中,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认定往往呈现“唯结果论”的倾向,即从死亡结果出发回溯性地评价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当然推定因果关系与主观罪过。而这种非难路径容易忽略过失犯罪中最为核心的主观责任要素——行为人是否具备对具体危害结果的“预见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条之规定,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但并非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构成犯罪。因此,审查此类案件应以行为人对具体危害结果的“预见可能性”为核心,以其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为内容,进行客观、全面、实质性的认定,而非结果归责。就本案而言,辩护人基于行为人的陈述及与办案单位沟通的相关情况,提出如下法律分析意见:

       一、受害人自我答责原则的适用:损害结果应归责于受害人自身

       受害人自我答责在刑法理论体系中,通常被置于客观归责的框架下理解。客观归责理论的核心,是将因果关系与归责问题相区别:在与结果有条件关系的行为中,只有当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且该危险在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实现,才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受害人自我答责正是作为这一归责判断中的排除事由而存在——当受害人基于自我决定而支配了损害结果时,行为人所创设的风险即超出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损害结果在客观上不能归属于行为人。(刑法中每一个罪名的构成要件都有其保护范围和归责边界。如果行为人虽然做了一个在客观上可能带来危险的动作,例如发了一条指令,但这个风险已经被受害人自己主动、有意识地接收并自主转化为自己的行动,那么法律就不再认为这个风险仍然处在行为人“制造危险”的射程之内。A教B跳下悬崖,但B是完全清醒、自己愿意跳的,那么A教唆的风险就超出了“过失致人死亡”构成要件所预设的“行为人应当对结果负责”的范围——因为B自己才是危险的主宰者。)

       朱晓艳教授在《受害人自我答责的司法适用研究》中将受害人自我答责的成立条件概括为:(一)客观上发生的是个人法益损害;(二)受害人具备认识风险、支配行为的自我决定能力;(三)受害人实施了支配性自陷风险的答责行为;(四)受害人具有风险认识。

     (一)客观上发生的是个人法益损害。 本案侵害的法益是生命权,显属个人法益。

     (二)受害人具备认识风险、支配行为的自我决定能力。 首先,受害人具有独立的辨识和控制能力,对于橡胶头套可以让人窒息,窒息可导致死亡这种常识理应知晓;其次,受害人在未成年时(**岁)开始接触此类游戏,有**年此类游戏经验,相较控乳、骑马等类型游戏,自称尤为喜欢呼吸控制游戏,说明相较直接的身体处分带来的痛感快感,受害人更喜欢大脑缺氧时,身体应激释放的啡肽、多巴胺等神经递质产生的短暂快感。对于为什么会产生这种快感,如何掌握这种快感,如何强化这种快感以及如控制不好这种快感后果,受害人理应知晓;再者,受害人在网络接受游戏指令事后补发视频的非即时性网调游戏环境之下,完全具有自主意志和自由行动的控制力,虽然有行为人发布了游戏指令,但该类游戏指令不具有强制性,且游戏中的约束感本身就弱于社会生活,不能制约和支配受害人的行为。在受害人的视角,游戏指令只是受害人通过游戏指令的形式让自己的行为更具有乐趣和满足感。简言之,受害人在任何时间都可以单一从事呼吸控制的行为,取悦自己,但是会缺少互动的参与感和游戏的乐趣,受害人自定义为一个“慕”的角色(受虐方),在通过这种行为取悦自己的同时,又需要享受到互动游戏的乐趣和满足施虐方需求的满足感,其主观上完全自愿且积极追求这种游戏体验;最后,受害人在自己的住所,享有最高阶的自由度,在未受到其他因素干扰、强制的情况下,不存在决定能力上的瑕疵,其自我决定意志完整、清晰、未受任何压制。

     (三)受害人实施了支配性自陷风险的答责行为。 受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是窒息导致的,窒息是玩呼吸控制游戏不当造成的,而本案呼吸控制游戏中支配者是受害者本人。其一,受害人主动发起游戏邀请,以是否需要锁的权限来试探建立游戏关系,呼吸控制游戏是受害人提起的,行为人并不喜欢玩呼吸控制的游戏,对呼吸控制的游戏也不了解,完全是听从受害人的建议,顺应受害人的喜好,才愿意参与此种游戏互动;其二,呼吸控制游戏的道具是受害人之前购买和使用的,受害人对游戏的环境和道具更为熟悉,将之前玩呼吸控制的视频发给行为人看,以证明其经验和能力;其三,受害人更有经验,曾明确告知行为人自己与他人线下玩的极限时间,且自**岁入圈已有**年经验,其专业认知远高于行为人;其四,网络指令环境下,核心佩戴头套行为实施的时间和空间均由受害人自主决定,行为人无法在场监督或干预;其五,受害人可以完全决定何时中止游戏,随时摘取头套恢复呼吸;其六,受害人知晓在独自一人的条件下出现意外情况只能自救,且其在此前游戏中从未发生致命意外,对自身控制能力具有充分自信;其七,行为人没有救助可能,也没有创设新的危险,因为所有危险动作均由受害人自己实施,行为人的指令仅基于受害人提供的数据和偏好,并未超出受害人自述的耐受范围。概言之,受害人在游戏过程中对自己的行为处于完全支配性地位。

     (四)受害人具有风险认识。 上述已阐明受害人对呼吸控制类游戏的风险类型、程度及自身耐受边界具有远超常人的认知水平,对风险具有充分的认识。

       二、行为人对死亡结果不具有预见可能性: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的审查

       注意能力是注意义务的前提,过失犯罪中的行为人只有在具备注意能力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探讨履行注意义务的可能性。注意能力包含结果预见能力和结果回避能力两方面内容,结果预见能力即行为人具有认识、预见危险源可能发生的能力。本案中,行为人具有独立的辨识和控制能力,应当能预见到这种呼吸控制类游戏存在一定风险,可能会发生伤亡事故。但这种预见的风险只是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抽象的风险(如走路就可能摔跤,过马路就可能被撞),不属于对具体行为过于自信中所预见的风险(如在附近有居民的夜间道路上超速行驶可能会撞到人)。质言之,如果构成过失犯罪应预见危害结果内容不是呼吸控制类游戏会因窒息造成死亡,而是为了追求时长不取头套导致自己窒息而亡。

       行为人对于真实风险或可能产生的结果并不具有注意能力。没有参与过呼吸控制类游戏的经验,对此类游戏的具体危险阈值、失控前兆等缺乏认知;二是行为人虽为指令发布者,但指令的内容源于受害人提供的数据以及受害人表达的偏好(喜欢完不成任务被加时间的感觉),并非行为人凭空设定;三是受害人的游戏经验让行为人产生了信赖,行为人合理相信一个拥有**年经验的资深玩家能够自主控制自身安全;四是一个正常成年人在出现生命危险之际不自救,反而继续冒险追求窒息时长,是行为人所不能预知的。综上,从行为人的角度和标准去判断,危害结果已经超出了其应对能力的范畴,不宜苛求行为人在游戏时,对危害结果依据自身知识和经验做到提前预判,或具备高于受害人的注意能力,也不宜剥离其注意能力对受害人注意能力的依赖,并不存在疏忽大意的情形。因此,行为人对此类游戏的注意能力极其有限,不宜单独对其具有刑事责任的“预见可能性”进行评价和认定。

       注意义务的判断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的重要标准之一,涉及过失犯罪罪与非罪的认定。注意义务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即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我国刑法将犯罪过失区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过失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对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因欠缺谨慎而没有预见,违反了对预见危害结果的注意义务。本案中,一、在双方自愿的游戏环境中并不存在法定的或惯例性的注意义务,法律未明文禁止此类私密、自愿的游戏互动;二、行为人的先前指令行为在网络环境下并不强加注意义务,如果在现实环境中,行为人帮助受害人戴上头套必然具有注意义务,但是在网络游戏环境下,仅因一句言语不可能产生注意义务,根据社会相当性原则的约束,法律不会要求人们承担超出社会相当性范围的注意义务。在游戏环境中,要求玩家对自己说出的每一句话都承担审慎的法律注意义务,不符合社会一般观念,超出了社会相当性的合理边界。

       三、基于信赖原则与危险分配理论:行为人不具有刑法上的罪责

       信赖原则与危险分配理论是刑法过失责任认定中的重要免责法理,二者相互关联、互为补充。信赖原则源于德国帝国法院判例,后为德日及我国刑法理论所广泛接受,其核心要义在于:在多人共同参与某一社会活动时,只要不存在特别值得怀疑的异常情况,每一个参与者都可以合理地信赖他人会遵守必要的注意义务并采取适当行为,而非实施可能引发危害后果的危险举动。危险分配理论则是对信赖原则的深化,其主张在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场域中,各参与主体所应承担的注意义务并非等量齐观,而应根据其对危险的支配程度、专业知识和经验、风险控制能力以及从活动中所获利益等因素进行差异化分配。本案中,无论是从信赖原则还是危险分配理论的视角审视,均不能将受害人的死亡结果归责于行为人。

     (一)行为人具备合理的信赖基础,其信赖不存在明显瑕疵

       信赖原则的适用前提是“信赖具有合理性”。即,行为人的信赖必须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上,而非一厢情愿的盲目乐观。本案中,行为人对受害人能够自我负责、控制风险的信赖,具有充分、合理的事实基础:基于受害人的专业经验产生的信赖。受害人自述自**岁开始进入此类游戏圈子,至案发时已有长达**年的参与经历。一个持续从事高风险游戏长达**年的人,足以向外界传递其具备远超常人的风险识别、耐受控制和应急处置能力的信号。行为人正是基于这一“**年经验”的专业标签,合理相信受害人对自己身体的极限和危险的边界有着清晰认知,不可能轻易逾越安全红线。

       基于受害人主动展示的行为能力产生的信赖。受害人主动向行为人发送其与他人线下玩呼吸控制游戏的视频,并明确告知其“极限在一分半”(即**秒)。这一行为不仅表明受害人对该类游戏的熟悉程度,更是一种事实上的“能力宣示”——受害人通过量化数据向行为人证明自己能够安全地完成一定时长的呼吸控制。

       基于受害人的心理状态产生的信赖。受害人明确表示“不用顾及(加锁时间),他挺喜欢任务完成不了被加时间的感觉”。这一表态进一步强化了行为人的信赖——受害人不仅不是被动承受者,反而是主动享受规则内“失败”所带来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心理快感。这种心理机制使得行为人更加相信,受害人对自身行为具有完全的自主支配力,其“未完成”状态本身就是游戏设计的一部分,而非失控的表现。

       基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产生的信赖。在网络非面对面、非实时的互动模式下,行为人只能依赖受害人传递的信息作出判断。受害人从未向行为人表示过自己存在任何健康问题、心理障碍或控制力不足的情况,也未要求行为人降低难度或中止游戏。

     (二)危险分配理论要求由受害人承担主要注意义务

       危险分配理论认为,在共同参与危险行为时,刑事注意义务的分配应当以“实质风险支配力”为标准。谁对危险的产生、发展和控制具有更为直接、更为核心的支配力,谁就应当承担更高位阶的注意义务。本案中,对危险的实际支配力呈现出明显的层级差异:

       1. 物理支配层面的分配。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窒息,窒息源于佩戴头套并控制呼吸。而佩戴头套、调节松紧、决定何时开始、持续多久、何时中止、何种情况下摘除头套——所有这些物理层面的操作,均由受害人在自己的住所内独立完成。行为人身处异地,无法对受害人的身体施以任何物理强制或干预。从物理支配的角度,受害人对危险的掌控是100%的,行为人则为零。

       2.信息支配层面的分配。受害人对自己身体的实时感受(胸闷、头晕、视力模糊、意识状态等)享有唯一且即时的信息优势。当危险临近时,只有受害人自己能够感知到“再持续下去可能会出事”,也只有受害人自己能够及时作出“立即摘掉头套”的避险决定。行为人完全没有获取这些生理反馈信息的渠道和时机,尤其是在双方约定“事后补发视频”的模式下,行为人连事后知情的权利都被延迟了,更遑论实时干预。

       3.经验支配层面的分配。受害人自称**年经验,行为人则对呼吸控制游戏“不感冒”“不了解”。在专业知识、风险识别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上,受害人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行为人则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危险分配理论要求,经验丰富者、专业知识占有者应承担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而非相反。将受害人死亡的责任归责于经验匮乏的行为人,实质上颠倒了危险分配的基本逻辑。

      4.利益支配层面的分配。受害人从呼吸控制游戏中获得了主要的生理快感和心理满足(缺氧状态下内啡肽、多巴胺的释放,以及“被控制感”带来的心理快感)。行为人仅从互动中获得参与感和有限的游戏乐趣。根据“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从危险行为中获取主要利益的一方,应当承担主要的风险防控义务。本案中,受害人正是这一主要利益享有者,自然也应承担主要的安全注意义务。

       因此,从信赖原则和危险分配理论出发,行为人不具有刑法上的罪责,其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四、刑法谦抑性与罪刑法定原则:网络指令定罪缺乏法律依据与司法先例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隔空助力”类案件的定罪,均以行为人实施了实质性帮助行为为前提。以“冯某隔空助力杀人案”为例,该案入罪要件包括:详细传授自杀方法、提供工具、持续催促确认、放任死亡结果。本案与上述案件在提供方法、工具、催促监督、事后行为、主观故意等方面存在根本差异。关于精神控制层面,司法实践通常要求具备长期性、高强度性、超越常人心理承受极限等特征(如传销、邪教组织)。本案双方开始游戏仅3天,交流内容以任务设置为主,无证据表明行为人对受害人实施贬损人格、孤立社交、剥夺睡眠、威胁恐吓等控制手段。受害人主动提出“不用顾及(加锁时间),他挺喜欢任务完成不了被加时间的感觉”,进一步说明其处于心理优势地位,而非被控制对象。根据《刑法》第3条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未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刑。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并无任何条文禁止成年人之间自愿、私密、非交易性质的呼吸控制游戏。呼吸控制游戏在道德层面虽有争议,但道德的可谴责性与法律的应惩罚性并非等同,刑法更要保持谦抑性。

参考:

[1] 张明楷. 论过失犯的构造[J]. 比较法研究, 2020.
[2] 蒋涤非(高级检察官、云南省检察业务专家. 刑事司法中的事实认定与规范评价——基于一例“隔空”致人死亡案的分析[J]. 法制与经济(上), 2025.
[3] 程刚, 沈爱国. 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主观要件的审查[J]. 检察实践《中国检察官》 2024.
[4] 朱晓艳. 被害人自我答责的司法适用研究[J]. 政治与法律, 2020.
[5] 林亚刚. 试论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在犯罪过失中的运用[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1999.
[6]孙运梁. 刑法中信赖原则基本问题研究[J]. 刑事法评论,2011.
[7]陈兴良. 过失犯的规范构造:以朱平书等危险物品肇事案为线索[J]. 比较法研究,2020.

附法律文书:



 

图文| 梁权权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张世金  鲁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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