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犯罪辩护

金亚太无罪案例∣刘阿勇律师承办故意伤害案获不起诉

浏览量:时间:2023-09-27

【涉嫌罪名】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H市F县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陈某

【辩护人】刘阿勇律师,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权益合伙人,前公安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在H市F县某公司职工宿舍内,被害人王某酒后闹事,对工友潘某、陈某实施殴打行为,后在陈某和王某拉扯过程中王某倒地,王某左腿髌骨骨折。经F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辩护过程及结果】

    1.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陈某始终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案件陷入僵局的情况下,陈某找到金亚太律所,刘阿勇律师接受陈某的委托。

    2.刘阿勇律师介入案件后,经阅卷发现被害人王某受伤过程具有多处疑点,陈某未直接实施殴打王某的行为,二人在拉扯过程中王某倒地,后王某左腿受伤不能站立,王某左腿如何受伤不详,唯一在场证人费某也未看到王某左腿如何受伤,在卷仅有王某的陈述证明陈某脚踹其左腿膝盖致其受伤。刘阿勇律师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提出存疑不诉法律意见。

    3.经和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因本案由同事间琐事纠纷引发,且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如果能够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考虑对陈某适用相对不诉。

    4.被害人王某自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一直提出和解赔偿金额为27万元,刘阿勇律师介入后与王某及其家属多次沟通谈判,最终将和解赔偿金额谈到10.5万元,双方达成赔偿谅解。

    5.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刘阿勇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意见书》,并提出陈某家庭情况特殊,陈某儿子正在服现役,如果陈某被判处刑罚将对陈某本人以及其儿子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意见,建议检察院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6.经召开听证会,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依法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

    编辑 | 许巧蔓

    审核 | 陶鸿  蔡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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