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犯罪辩护

对标“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寻衅滋事案,全案缓刑

浏览量:时间:2023-07-10

【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烧烤店、犯罪前科、全案缓刑

【公诉机关】

    C市F县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

    C市F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

    A某、B某、C某

【辩护律师】

高正纲,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执行所长,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聂坤,法律硕士,前公安民警,现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王娟娟,法学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叶新苑,法律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王莉,法学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起诉事实】

    2020年7月20日晚,被告人A某、B某、C某在F县某烧烤店大排档喝酒,期间A某因对该店老板D某服务态度不满,与D某发生口角。C某上前劝说D某,随后A某、B某用啤酒瓶砸D某,双方发生打斗,后被在场人员拉开。E某在现场劝说时,A某、B某用啤酒瓶砸E某,E某随即离开现场,后A某、B某、C某上前殴打D某,D某还手与A某打斗。民警到现场后,口头制止A某,A某不听劝阻,先后手持板凳、啤酒瓶砸D某,后民警将A某控制。

    2020 年8月3日,经F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D某、A某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辩护经过】

    本案非常特殊,案发于2020年,当年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因检察院认为不构成刑事案件,公安机关随即撤案,并给予A某、B某、C某行政拘留处罚,后D某、E某持续信访。

    2022年6月,“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发生,随即在全国发酵,夜间、烧烤排档、寻衅打人成为敏感词。在此背景下,本案经上级多位领导批示,于2022年7月15日重新刑事立案,A某、B某、C某在立案当日即被刑事拘留(后因疫情原因办理取保候审),一周之后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A某、B某、C某在案件进检后,慕名分别委托金亚太高正纲、聂坤、王娟娟、叶新苑、王莉律师作为辩护人,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辩护人工作遇到了重重困难,阅卷时被告知因案件敏感,不同意律师复制现场视频,后又告知案件在辩护人阅卷的第二日就要起诉到法院。辩护人现场据理力争,认为律师复制相关证据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且应该给予辩护人必要的阅卷时间以及提出辩护意见的时间。经向A省省检、C市市检、F县检察院三级投诉,辩护律师最终争取到了一周的阅卷时间,也成功复制了关键的现场视频证据。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对A某、B某、C某均提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实刑)的量刑建议,经阅卷和沟通,在听取律师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分析后,A某、B某、C某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律师通过查看现场视频,实地走访案发现场,仔细研究证据卷宗,认为本案和“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对比,无论是案发起因、案发过程、案发后果,均有本质不同。辩护的核心焦点在于侦查机关在无新事实新证据情况下重新立案是否违法,以及本案仅有一个轻微伤的结果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

    庭前,辩护人撰写了详尽的辩护意见,和检察官、法官充分沟通,在辩护人协调下,三名被告人与被害人在庭前达成和解。2022年12月26日,本案第一次开庭,庭审中,辩护律师通过发问、充分质证、详尽地发表辩护意见,围绕争议焦点与公诉人展开激烈交锋。2023年5月15日,本案第二次开庭。最终,在A某、B某均有犯罪前科的情况下,法院判决三名被告人缓刑。

【判决结果】

    2023年5月17日,本案一审公开宣判,综合全案,采纳辩护律师适用缓刑意见,判处:被告人A某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B某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C某犯寻衅滋事罪,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A某、B某、C某对律师工作满意,并表示感谢。

【律师寄语】

高正纲:刑事辩护从来都是没有硝烟的战争

聂坤:法律需要信仰,正义需要坚守

王娟娟:坚持证据裁判,宁失不经,不伤无辜

叶新苑:保持敬畏,用汗水和心血办好每一个案件

王莉:让正义看得见,让辩护有力量

 

撰文|高正纲

编辑|许巧蔓

审核|陶鸿 高正纲 

 

【刑事判决书】

【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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