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犯罪辩护

胡健峰律师办理强制猥亵案获不批捕

浏览量:时间:2023-06-25

【涉案罪名】强制猥亵罪
【侦查机关】H市B区公安局
【关键词】强制猥亵;未成年;不予批捕
【承办律师】胡健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安徽大学法律硕士
【案情简介】
    在H市中专学校就读的毛某与被害人刘某均系未成年男生。2023年上半年,毛某与室友在校内多次强行扒下被害人刘某的衣服,触摸刘某身体隐私部位并用手机进行拍摄。同年5月,毛某与人合伙购买情趣用品,用于猥亵刘某,后案发。
【办案过程】
    胡健峰律师接受H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毛某的辩护人。在接受指派后,遂即赶往看守所会见毛某,并告知其涉嫌罪名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刑事诉讼程序。考虑到毛某系未成年,为其做了细致的心理疏导工作。之后,胡律师又及时与承办警官取得联系,对案件的定性、此罪与彼罪的区分进行沟通,提出法律意见,依法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2023年6月14日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毛某等人,胡律师立刻赶往检察机关,向承办检察官陈述自己对此案的法律认识、观点看法和不批捕理由,并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核心辩护观点为:1、在校园霸凌类案件中,应注意强制猥亵罪与侮辱罪进行区分;2、毛某系在校学生,本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3、毛某具有自首、被害人谅解、未成年人等从宽情节。通过多次沟通,检察院采纳了胡律师的意见,决定对毛某不予批准逮捕。
    2023年6月20日,毛某被成功取保,得以与家人团聚。
【办案结果】
    毛某获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成功被执行取保候审。
【律师寄语】
    在当前的司法现状中,对于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应遵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作为律师,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要做好专业工作,更要注重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好心理疏导工作,以达到感化和教育的目的。

【毛某父亲向胡健峰律师送锦旗致谢】


 
毛某的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
 

 
【法律文书】
 



 


撰文 | 胡健峰
编辑 | 许巧蔓
审核 | 许憬  江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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