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案例|朱岩律师办理销售伪劣产品案获不起诉
浏览量:时间:2026-10-28
【关键词】伪劣化肥 相对不起诉 销售伪劣产品罪
【承办律师】朱岩: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环食药犯罪辩护部门主任
【案情简介】
近日,朱岩律师办理的一起某地的销售伪劣化肥案成功取得不起诉结果。
本案涉案金额近10万元,当事人系公司基层销售人员。朱岩律师自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在审查起诉阶段围绕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岗位职责及实际参与程度等问题开展辩护,并结合其个人情况与案件情节,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意见。
【办案经过】
办理此类案件,既要审查涉案产品的质量问题,也要厘清具体人员的认知情况与责任范围。
阅卷后,朱岩律师重点核查了当事人的工作职责、参与环节及其接触产品质量信息的过程。当事人未参与原材料采购、配方制定、生产及检验,主要从事销售工作,领取正常工资和销售提成。收到客户质量反馈后,当事人曾向公司负责人询问,对方解释为批次问题,并表示将予以整改。
针对上述情况,朱岩律师提出,客户反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不当然意味着销售人员已经明知所售产品属于伪劣产品。对当事人主观认知的判断,应结合其岗位权限、实际掌握的信息、公司负责人的解释及后续行为进行综合审查。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具有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明知。同时,进一步就当事人的责任程度及从宽处理空间展开论证:即使认定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也应充分考虑其情节轻微,结合当事人自首、从犯、退赃等多个从轻减轻情节,辩护人提出,其参与程度和责任相对有限,建议检察机关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结合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适用条件,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
经审查,检察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心得】
公司涉嫌犯罪,公司的基层员工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还需结合其主观认知、具体行为及相关证据进行审查。
律师有效辩护既要重视定罪证据的审查,也要充分论证个体责任与处理结果是否相适应。准确区分不同人员的责任,本案对情节轻微、符合法定条件的基层员工依法适用不起诉,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具体案件中的落实。
附:不起诉决定书节选:

撰文|朱岩
编辑|代娜娜
审核|徐权峰 王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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