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后坚持无罪辩护,跨省千里终获无罪丨徐权峰、储博刚律师亲办掩隐案件无罪案例
浏览量:时间:2026-05-13
【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无罪辩护
【犯罪嫌疑人】G某
【办案机关】F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徐权峰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总所副主任、党总支副书记、企业合规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
辩护人:储博刚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毒品犯罪辩护部副主任,合肥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7日,犯罪嫌疑人G某为兼职赚钱,通过微信兼职群结识一名网友,报名参加“游戏充场”兼职。次日,G某被带至一棋牌室,向陌生“代理”提供了个人银行卡号。两小时后,G某账户收到被害人转入的46900元。因转账额度受限,“代理”要求G某一同前往银行柜台取现46900元,G某获得“兼职工资”800元。
2024年5月18日,G某经某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后G某全额退赔被害人46900元,后案件移送至F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G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为: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
G某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内心依然充满困惑与不甘,他认为自己仅仅是为了兼职挣钱,才提供了银行卡,难道就要背负一生的罪名吗?
办案经过:
G某家属深感事态严重,经多方打听,决定奔赴合肥,委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储博刚两位律师担任本案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深知此案关乎一个年轻人一生的前途,立即展开了争分夺秒的工作。辩护人第一时间前往检察机关进行阅卷,并制作了详细的阅卷笔录。
通过细致入微地审查证据,辩护人发现,本案的核心并非G某“有罪”与“无罪”的简单判断,而是其行为是否符合起诉的必要性。尽管G某此前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辩护人凭借专业的法律判断,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尤其是关于G某对于涉案款项的来源是否具有“主观明知”,且G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可以不起诉的条件,毅然决定为G某做无罪辩护,争取案件的最好结果。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策略及工作如下:
一、了解案件完整事实,推翻“主观明知”
辩护人没有局限于卷宗内容,而是详尽向G某了解其参与“兼职”的全部过程,辩护人在了解案件全部事实后认为:G某本意是为了一份合法的兼职工作,其在“游戏充值可获得装备变现”的欺骗性话术下,被上游犯罪分子所利用,其主观上并不明知银行卡所收资金系犯罪所得,这与典型的、明知故犯地掩饰、隐瞒犯罪行为有本质区别。将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银行卡交由他人使用,甚至亲自去柜台取款,完全未实施任何伪装、隐匿行为,这与刻意逃避侦查的犯罪主观心态截然不同。
二、推进自首认定,争取达到不起诉目的
辩护人撰写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系统地论证了适用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意见书中明确指出,G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完全符合《刑法》及司法解释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此外,G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且在到案后第一时间全额退赔,积极弥补被害人损失,化解了社会矛盾,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掩隐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完全符合可以适用不起诉的情形。
三、多次申请召开听证会,依法提交《听证申请书》
辩护人认为本案在事实认定、证明标准以及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大争议,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这一举措,旨在通过公开透明的听证程序,促使检方重新审视案件的全部事实,特别是那些对G某有利的证据和情节,而不是仅仅依据他在侦查阶段做出的几份笔录就草率认定其主观明知状态,对本案罪与非罪作出结论。
四、改变定性,G某实施的行为未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本案应当转为行政案件处理
在本案的辩护过程中,除了传统的不起诉辩护路径外,辩护人着重向检察机关提出了本案“刑事转行政”的合法性及必要性,这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的实质区分标准。
辩护人认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应仅机械审查资金流水,而应综合考量“质”与“量”两个维度:
第一,犯罪情节的“量”须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掩隐罪对“数额”与“情节”均有明确要求。本案中,G某仅实施了一次取现行为,涉案金额46900元虽达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入罪数额门槛,但属于基础数额范畴,且其本人仅获利800元。刑事追诉不能仅凭数额“卡的着”就一律入刑,而对数额卡线、其他情节均不严重的案件予以行政处罚,恰恰是刑法谦抑性的重要体现;
第二,必须严格审查“主观明知”的程度与恶性。刑法上的掩隐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行政法规则规制了更宽泛的过失或一般违法帮助行为。G某系在寻找正规兼职过程中被骗取银行卡,主观上对上游犯罪的性质、资金属性均缺乏明确认知,其使用真实身份在柜台取款的行为,完全不符合职业“卡农”冒充他人取款、佩戴口罩规避监控、更换地点伪装取现等典型作案特征。这种因审查不严、社会经验不足而偶发参与的取现行为,本质上更接近行政违法而非刑事犯罪,其主观恶性与有组织、职业性的“跑分”洗钱团伙具有本质区别。此外,本案中能够证明G某对于上游犯罪以及资金性质系主观明知的证据仅有G某的笔录,无其他客观证据能够证明,远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第三,应当严格遵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过罚相当原则,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量级”。《行政处罚法》与《刑法》对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资金转移等行为构成了阶梯式的规制体系。本案中,G某的行为固然存在社会危害性,但其系偶犯、初犯,已全额退赃退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关系已得到最大程度的修复。此时,如果对G某提起公诉并定罪量刑,其所承受的犯罪附随后果将远远超出其行为本身的危害。
因此,辩护人坚持认为,对G某不起诉并由公安机关转作行政案件处理,既是对刑法谦抑性的恪守,也是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作为行政法律规制手段的充分运用。G某的行为恰恰处于刑事追诉与行政违法的临界点,检察机关依法将其退回,公安机关转为行政案件处理,能够精准地实现了对轻罪行为的分流处置,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个案中最生动的司法实践。
五、千里奔走,当面沟通,兼顾法理与情理
提交书面材料后,辩护人数次主动约见承办检察官,面对面进行沟通。我们不仅再次重申了书面意见的核心观点,更着重强调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处理,不仅关乎G某一人的命运,更向社会传递出司法对初犯、偶犯、悔罪者的宽容态度。在当前电信网络诈骗高发的背景下,许多年轻人因缺乏法律意识而被利用,若一律从严追诉,可能导致大量年轻人背上犯罪记录,影响其就业、婚恋,甚至引发新的社会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反复强调,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对情节轻微、真诚悔罪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这正是为了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对G某不起诉,不仅符合人民群众对司法温度的期待,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和谐”“友善”的要求。法律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教育、挽救和预防。本案已让G某付出了沉重代价——数年来的焦虑、自责以及为退赔而四处举债的艰辛,这些已足以起到惩戒作用。若再将其推向法庭,反而可能使其产生被社会抛弃的绝望感,不利于其真正回归社会。一份不起诉的决定,对G某来说是一个重新开始人生的机会,这份来自司法机关的善意,必将转化为G某回报社会的动力。
办案结果:
经过辩护人的努力,案件迎来了重大转机。检察机关经过审慎研究,决定采纳辩护人的意见,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在重新审查后,认为本案认定G某构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采纳了辩护人“刑事转行政”的意见,最终决定撤回对本案的移送审查起诉,将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处理,仅对G某处以罚款。
至此,G某从一个即将被审判的被告人,实质性获得了无罪的结果,人生轨迹被彻底改写。
律师寄语:
本案的成功,是法律专业精神与司法责任担当交相辉映的典范,我们之所以在当事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仍敢于坚持无罪辩护,是因为我们深知,辩护人的独立判断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防线。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悔罪,但绝不意味着可以牺牲事实与法律,当案件存在根本性缺陷时,辩护人必须顶住压力,为清白和公正寸步不让,千里奔波的辛劳,在当事人重获新生的那一刻,都化作了值得。
尤为令辩护人感动和敬佩的是,无论是本案的侦查机关还是检察机关,都展现出了高度的法律素养与负责任的担当,他们没有机械地适用法条,也没有因为当事人曾认罪认罚而将错就错,而是最终选择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果断纠偏。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侦查人员的勇气担当,让一个本将坠入深渊的年轻人得以重返坦途。他们更是本案正义的守护者。
法条是冰冷的,但司法可以是温暖的。惩罚从来不是法律的最终目的,唤醒灵魂深处的善良,才是法治的最高境界。为每一个看似渺小的个体争取权利,在点滴案件的推动中守护程序正义,是我们身为金亚太刑辩律师,行稳致远的力量之源。


徐权峰律师简历

徐权峰律师,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总所副主任、党总支副书记、企业合规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曾任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团队首席律师。 现担任安徽省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安徽省直刑事法援死刑辩护团成员、安徽工程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浙江省律协之江青年律师讲师团成员、合肥市律协教育与培训委员会副主任、合肥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合肥市十佳律师。 主要办理:诈骗犯罪辩护、经济犯罪辩护、死刑辩护、刑事风控和合规 徐权峰律师从业以来,多次被表彰,荣获合肥市第五届十佳律师、合肥市律师协会第五届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等称号。曾办理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元旦跨年夜芜湖女大学生坠楼案”及多起“无罪”“死刑改判”案件。如:二某学贩卖运输毒品死刑改判案、T某非法运输弹药50万发无罪案、Y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无罪案、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无罪案、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无罪案、六安身价千万老板诈骗无罪案、失足妇女协助组织卖淫无罪案、G某虚开发票无罪案、W市某公司污染环境合规不起诉案、H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无罪案、李某顺走私千吨原油判处缓刑案。 2020年,徐权峰律师办理的刘某某诈骗、盗窃案荣获“第四届省直优秀法律援助案件—精品奖”。 2023年9月,徐权峰办理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鲁某某贩卖毒品案”获“第六届省直优秀法律援助案件示范奖”。 2024年10月,徐权峰办理“吴某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荣获“第七届省直优秀法律援助案件示范奖”。 2025年5月,徐权峰荣获“合肥市十佳律师”。
储博刚律师简历

储博刚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毒品犯罪辩护部副主任,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导师,合肥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合肥市社会观护团成员,合肥市岳西商会理事。执业以来,先后处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等,包含经济犯罪辩护、伤害类犯罪辩护、毒品犯罪辩护、刑事控告、医疗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各类案件。储博刚律师运用法律、智慧、勇气、谋略和技巧,竭诚为委托人、顾问单位服务,维护了当事人和顾问单位的最大合法权益。通过“热心、细心、精心、耐心”的法律服务,赢得了顾问单位和广大委托人的好评。储博刚律师从业以来,多次被表彰,承办案例多次获奖,其中办理何某涉嫌盗窃罪案件入选《庭立方优秀刑事案例集》;办理的许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入选《庭立方优秀刑事案例集》;办理的薛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入选《庭立方优秀刑事案例集》,办理的“光某某虚开发票无罪案”被评为“2023年度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办理的“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无罪案”被评为“2024年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案例”,2024年度荣获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公益奉献奖”,2025年度被评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称号。
撰文丨储博刚
编辑丨代娜娜
审核丨陶鸿 范学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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