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辩护

成功案例|黄奥、花文静、高群丽:投资合伙型诈骗十年改四年

浏览量:时间:2026-02-03

       关键词:借新还旧、诈骗罪、合同诈骗罪、50万以上

       承办律师:

       黄奥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主任 高级合伙人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党总支书记

       花文静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网络犯罪辩护部主任

       高群丽  实习律师  安徽大学法律硕士

       案情简介

       张三邀约多名投资者开展二手车经营业务,并向多名投资者承诺按照约定比例分配经营利润。经营期间,受市场环境不利因素影响,该二手车经营业务持续亏损,逐步陷入入不敷出的经营困境。

       此后,张三未如实向投资者告知经营亏损的真实情况,反而虚构业务处于盈利状态的事实,以分配虚假利润的方式欺骗投资者,进一步吸引投资者持续追加投资。张三获取新增投资款项后,并未实际用于二手车经营业务,而是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处置资金,以此拖延问题暴露、掩盖经营亏损及资金缺口的真相。

       2025年1月25日投资者知道真相,向张三索要投资款,张三无力偿还,意欲前往公安机关报警自首,过程中遭投资者阻拦。随后,由投资者将张三控制住,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张三被刑事拘留。起诉意见书指控张三涉嫌诈骗罪,诈骗数额共计224万。

       办案经过

       张三被刑拘后,家属找到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黄奥主任,指派花文静、高群丽律师介入。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检索案例与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罪名:侦查机关出具起诉意见书指控张三构成诈骗罪。在检察院阶段,辩护人综合在案证据,提出“口头合伙合同也是合同”的核心观点,主张张三的行为是以合同为手段欺骗投资者,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时间节点和金额:金额与量刑正相关。两个问题亟需解决。第一,连环诈骗时间节点如何确定?张三系断断续续存在实际经营行为,辩护人认为:只有张三无实际经营行为,完全借新还旧,此时才能够认定其已经无偿还的意愿和可能性。据此,认定连环诈骗开始的时间节点。辩护人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了关键证据。检察机关充分采纳辩护人的思路,分三个关键时间节点,先后委托出具三次审计报告。最终,检察机关依法认定张三自2024年6月起已无任何实际经营行为,为连环诈骗开始时间节点。第二,连环诈骗时间节点之前的金额如何认定?被害人自行梳理证据表明本案2024年6月之前,张三多次“借新还旧”。例张三向a投资人说要60万买车,当日收款后转给b投资人60万还款。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应当认定为犯罪金额。辩护人梳理张三与各被害人流水发现:拉长时间线,梳理合伙开始时到2024年6月之间张三与各方投资人的流水,张三均多转钱给投资人,各投资人无财产损失。虚构事实张三认可,但合同诈骗罪还要求虚构事实行为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综上,2024年6月之前,无犯罪金额。

       3.自首:张三虽有自首准备但未自行实施报警行为,辩护人仍主张其构成现场等待型自首,依据:聊天记录证实其有自首意向,知晓投资人报案,无逃跑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检察机关虽未认定自首,但综合认定,在量刑时将坦白情节顶格认定,对张三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结果


       办案心得

       辩护人本案遵循“先定性、再定量、后情节”方针,为张三展开全面的辩护。经济犯罪往往涉及复杂的资金流转与经营行为,辩护人须具备梳理财务证据、理解商业逻辑的能力,针对数额、资金用途等关键事实提出专业辩护意见,同时对于自首、坦白、退赃退赔等各类量刑情节,均应全面收集证据、积极主张,不放过任何一个可以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刑事辩护尤其是经济犯罪辩护,既需要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也需要细致的事实梳理能力与坚持到底的辩护态度,既要立足个案精准发力,也要善于总结类案规律,才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刑事辩护的专业价值。

       附:法律文书(节选)


图文| 高群丽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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