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辩护

精准辩护,拨云见日丨夏炀、孙煌舒律师办理诈骗案 获显著轻判

浏览量:时间:2026-01-23

       辩护人: 
     
        夏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孙煌舒,扬州大学法律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8日,褚某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其家人焦急万分,通过褚某的表姐彭某和表姐夫李某,辗转请托被告人刘某“找关系”运作,意图使褚某获释。刘某受请托后,联系了朋友姜某帮忙。随后,刘某告知李某已找到“关键人物”办理此事,正在协商放人,但需要4万元“活动经费”。2023年3月30日,褚某家人向李某转账4.5万元,李某收款后向刘某转账4万元。刘某将其中的2万元转给了姜某用于请托,剩余2万元则截留用于个人开销。此后,刘某以“正在办手续”“需要与派出所领导面谈”等理由不断拖延。

       事实上,褚某于2023年4月22日因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而被取保候审,此结果与刘某等人的“运作”毫无关联。刘某在得知褚某已被释放后,反而从姜某处获知需索要30万元“感谢费”,并据此向褚某家人多次索要高达50万元的所谓“结案费用”,但均未得逞。

       2025年6月11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同案犯李某已代为赔偿了褚某家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刘某家属委托承办律师介入辩护。

       辩护经过

       承办律师在细致阅卷、多次会见刘某后,敏锐地发现了本案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的关键辩点,并与检察机关进行了多轮深入、有效的沟通,主要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1. 关于犯罪数额的精准界定:甄别“真实请托目的”与“非法占有目的”

        辩护人审慎剖析资金流向与主观意图后指出,认定诈骗数额时应严格区分行为人基于真实请托目的而支出的款项,与其纯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骗取的财物。本案中,刘某在收到李某转来的4万元后,将其中的2万元转付给上家姜某。该笔款项的支付,是基于姜某提出的具体请托办事要求,刘某在当时的主观认知中,此系为实现“帮助褚某释放”这一目的而必须支出的所谓“活动经费”,并非其意图非法占有的对象。

       因此,在计算刘某的诈骗既遂数额时,应扣除这2万元真实流转至上家、未被其个人非法占有的部分,即其实际非法占有并用于个人花销的金额为 2万元。同理,在后续索要50万元“结案费”的环节,其中包含上家姜某明确提出的30万元“感谢费”要求,该部分对于刘某而言,同样属于其认知中需要向上家支付的对价,而非其意图全部侵吞的数额。故指控其诈骗未遂的数额,应聚焦于其个人意图额外牟利的部分,即 20万元。这一界分,更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准确反映了刘某真实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

       2. 关于主从犯的实质辨析:揭示真实犯意发起与主导者

       辩护人通过详析证据链,提出刘某在本案中并非犯意发起者和主导者。真正的策划与施压来自中间人彭某和李某。证据显示,李、彭二人不仅主动提议“找关系”,更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修改卷宗”“女方改口供”等名义额外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尤其在事后,二人持续以“不留案底”“可以借款支付”等话术,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与利诱,行为异常积极,远超普通中间人的角色。

       这些行为清晰地表明,彭某与李某具有强烈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本次诈骗活动的实际组织者和主要受益方。刘某更多是受其请托和影响,在犯罪过程中扮演了传递信息、配合实施的次要、辅助角色。据此,孙煌舒律师力主刘某依法应被认定为从犯,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即使不认定刘某为从犯,也应当在量刑上予以从轻考虑。

       3. 关于量刑情节的全面论证:争取最大限度地从宽处理

       辩护人强调,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刘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时年近六十,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诚恳;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已由李某全部赔偿并出具谅解书。刘某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表示愿意退赔刘某个人所得部分,同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综合以上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特别是考虑到刘某的从犯地位,辩护人建议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能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件结果

       经过承办律师与检察机关承办人数轮专业、坦诚的沟通,辩护意见的核心部分得到了检察机关的充分重视与采纳。检察机关在制作量刑建议时,突破了一般情况下的量刑规范化计算,综合考虑了刘某系坦白、认罪认罚、已获谅解等诸多从宽情节。

       最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了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的量刑建议。在后续的庭审中,承办律师继续就上述理由向法庭进行阐述,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2025年12月16日,A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律师寄语

       在刑事案件中,辩护人的价值不仅在于发现程序瑕疵或证据弱点,更在于对复杂案件事实进行精准的法律定性分析,将当事人的行为置于完整的法律关系和行为链条中予以客观评价。本案的成功辩护,正是通过精确界定犯罪数额、辨析主从犯地位、整合全案从宽情节这三板斧,在审查起诉阶段即有效地影响了案件的走向,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限度的合法权益。

​       刑法既是惩治犯罪的利剑,也是保障人权的天平。每一个情节的厘清,每一次责任的区分,都是对公平正义的细微丈量。我们始终坚持专业、细致、尽责的辩护,在法律的框架内,为当事人的命运争取最优解。
 
 
撰文丨孙煌舒
编辑丨代娜娜
审核丨陶鸿 朱宏敏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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