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辩护

及时委托,不究刑责丨徐权峰、储博刚律师办理Z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成功案例

浏览量:时间:2026-01-22

关键词掩隐、赌博,无罪释放
犯罪嫌疑人Z某
办案机关】D市公安局

       辩护人徐权峰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总所副主任、党总支副书记、企业合规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

       辩护人储博刚,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辩护部副主任,合肥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份,Z某在网络赌博平台购买体育比赛彩票,赢钱后从平台的账户中提现五万元至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内。钱款到账后,Z某认为该笔款项系自己赌博所赢钱款,故通过线上转账支付了自己公司员工工资约6000元,剩余钱款用于日常消费及网赌平台充值,未曾取现使用。

       2025年9月底,上述银行卡被银行予以冻结,Z某前往银行询问缘由,被告知该卡片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冻结。

       2025年12月份,D市公安局电话通知Z某前去配合调查,Z某主动驱车前往。同日,Z某被送往看守所羁押。
 
       办案经过:

       2026年1月3日,徐权峰、储博刚两位律师接受Z某家属的委托,担任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Z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听取Z某的辩解与陈述。

       经会见得知案件即将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是根据Z某陈述的案件事实,辩护人认为其行为不符合构罪要件。会见结束后,辩护人立即前往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以及无罪辩护的意见。

       辩护人认为,Z某主观上不具有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其对取现款项的性质并不“明知”。Z某对于这笔款项的主观认知是网络赌博赢得钱款,可以自由支配使用,其对于案涉钱款来源的认知为“网赌平台的打款”,而对于案涉钱款是否是上游犯罪所得是无从知晓的。因此,Z某不具备对犯罪所得的“明知”。即便Z某的行为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其在案发后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对其先决定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办案结果:

       公安机关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不应追究Z某的刑事责任。

       2026年1月16日,看守所释放Z某。



撰文丨储博刚
编辑丨代娜娜
审核丨陶鸿 朱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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