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辩护

蔡鹏律师亲办1500万掩隐罪成功改为帮信罪

浏览量:时间:2023-08-14

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500万

公诉机关T区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T某

辩护律师蔡鹏、金亚太刑辩分所副主任、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

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8月下旬至2021年9 月中旬期间,被告人T某通过L某邀被告人C某及S某等人到山东多地市收集并掌握多张银行卡,T某在L某的帮助下通过网络“上家”的指使,接收“上家”转入的网络违法犯罪所得钱款后,转移到“上家”指定的其他银行卡。所转移的钱款涉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银行卡转账金额共计1500余万,检察机关以T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提起公诉。

辩护工作

    本案法院审判阶段,蔡鹏律师才接受家属紧急委托,为T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辩护。蔡鹏律师介入后,就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T某进行仔细核对,经过仔细阅卷分析案件事实、查阅法规及学理文献、类案检索等工作后,蔡鹏律师认为T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庭审中,蔡鹏律师提出:1.本案上游犯罪事实并未依法裁判,现有证据也未达到“查证属实”标准,不符合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前置条件;2.T某的行为不符合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必须的“明知”的条件,只能认定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的条件;3.T某的客观行为不符合行为应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后的掩饰隐瞒行为的构成要件要素;4.如果上游犯罪系网络赌博或开设赌场,则T某等人转账行为所对应的赌资款项是否属于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存疑;5.涉案金额的计算存疑,存在无银行流水相印证的部分,对该部分不应计算为T某所涉金额。经过激烈庭审后,法院最终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认定T某构成量刑更轻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事判决书(节选)】

 

撰稿 | 宋朝翔

编辑 | 许巧蔓

审核 | 陶鸿   高正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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