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辩护

马世理律师承办职务侵占罪案缓刑

浏览量:时间:2023-04-27

涉嫌罪名】职务侵占罪

公诉机关】X市J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S某

辩护人】马世理,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专职律师,权益合伙人,安徽大学诉讼法学硕士。

案件结果】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情简介

J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2013年2月,被告人S某入职安徽某化工泵业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员。2017年1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S某利用其担任销售员的职务便利,伪造购销合同将安徽某化工泵业有限公司大量泵阀及配件产品骗取出库,随后以其实际经营的安徽某制造有限公司名义或个人名义对外销售,侵占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308374元。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及时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承办律师也是第一时间前往J县人民检察院去阅卷。当时,公安机关在起诉书意见书中认定S某共计伪造销售合同78份,侵占货款共计463511元,且认定S某只是主动到案,并未如实供述,归案经过中没有认定S某具有自首的情节。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也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件事实(中间检察官出现了更换),提交了书面的辩护意见。一方面,对指控认定的数额和次数存在异议,另一方面,S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经过多次沟通意见,最终,检察机关仅认定了S某共计伪造销售合同49份,侵占公司财物共计308374元。检察机关也认可了S某具有自首的辩护意见,检察官给出的量刑建议是十一个月,庭审中,辩护人提出S某具有其他的量刑情节,检察官也予以认可,当庭将量刑调整为八个月,缓刑考验期也相应缩短。

附:判决书部分内容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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