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辩护

蔡兴鑫律师承办洗钱案获无罪判决

浏览量:时间:2023-03-06

【涉嫌罪名】使用假币罪、洗钱罪

【公诉机关】A省某市C县人民检察院

【办理结果】洗钱罪无罪

【辩护人】 蔡兴鑫律师,刑法学硕士,金亚太刑辩分所权益合伙人

案情介绍

起诉书指控,郑某某涉嫌使用假币罪和洗钱罪。郑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在店铺、摊点,利用他人不了解新版人民币的特点、受害人忙碌等情形,直接使用假币购买小额商品等方式,欺骗受害人交付商品和零钱。郑某某作案84起,涉案金额为6200元。郑某某将使用假币骗取的零钱陆续存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之后陆续取现或者通过微信转给同案人员,涉嫌洗钱罪。

办案过程

在审判阶段,承办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听取当事人对案件的意见。阅卷后,辩护人认为使用假币罪无争议,但郑某某的行为不应当构成洗钱罪,在案的证据不能证实郑某某存入银行的钱是洗钱上游的七类犯罪所得,郑某某存款行为并非是掩饰、隐瞒,是用于日常的消费。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郑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洗钱罪,仅认定了使用假币罪。

办案心得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洗钱罪原条文中的“明知”和“协助”删除,将自洗钱纳入刑法范畴。自洗钱与他洗钱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由上游犯罪的“本犯”来实施的,而后者是有“本犯”以外的人员实施。不管是自洗钱还是他洗钱,本质上都应当是为了使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披上合法外衣,消灭犯罪线索和犯罪证据,逃避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实现犯罪所得的安全循环使用。因此,上游犯罪行为人并非所有接受和处置犯罪所得的行为都构成洗钱罪。

撰文:蔡兴鑫

编辑:许巧蔓

审核:许憬、曹富乐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邵卫律师代理控告帮助当事人追回全部被骗款

下一篇:最后一页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