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辩护

金亚太无罪案例|李井方律师承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获存疑不起诉

浏览量:时间:2023-01-16

【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存疑不起诉

【公诉机关】H市B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李井方,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案件结果】存疑不起诉

【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T某在他人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后,明知他人利用其微信、支付宝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自行操作帮助他人收款转账,为他人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涉案金额20余万元。

【律师工作】

1、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会见T某,了解涉案情况和详细案情,倾听当事人辩解,并进行法律分析。随即,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公安机关未予采纳。2、案件报捕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认为本案可能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提交详细的《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检察官采纳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T某不予批捕。当日,T某被取保候审。

3、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阅卷,并与T某核对证据材料,之后撰写详细的《建议检察院对T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辩护意见》,认为T某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犯罪嫌疑人T某主观上并不明知其收取、转账的钱款是犯罪所得的财物;(二)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上游犯罪事实成立”,而所谓“上游犯罪事实成立”要求上游犯罪行为确实存在,既指上游犯罪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也指上游犯罪事实达到了犯罪的程度;(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涉赃类”犯罪,在案证据无法判断T某的收款、转账行为是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还是上游犯罪正在进行中;(四)割裂《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上下文片面理解规范文件的特定条款会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同时,论证T某的行为亦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而论证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辩护人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检察官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对T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撰文:李井方

编辑:许巧蔓

审核:许憬  曹富乐

附: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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